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教育部為改善偏遠地區學校在師資、行政和組織上所遭遇的各種問題,因此,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解決偏遠地區學校辦學困境,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受教權益。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1)日完成該條例草案之審議,條例草案重點如下:
一、有關偏遠地區學校定義部分,影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資源不足的因素多元,因此,在界定偏遠地區學校範疇時應考量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等面向。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並且每3年定期檢討認定標準,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認定偏遠地區學校,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及公告。
二、有關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策略部分,本條例透過採取積極措施,讓具熱情且願意深耕偏遠地區學校的教師任職,以降低教師流動率:
(一)訂定一定教師留任年限:對於透過公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專任教師甄選錄取者,規定應服務滿六年以上(育嬰或徵服兵役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二)培育公費:為落實地培、地用之精神,各師資培育大學應保留一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名額給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學校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開設師資培育專班,讓在地人回鄉服務,減緩流動率。
(三)訂定彈性之代理及專聘教師制度:偏遠學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人事經費,公開甄選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專聘教師取得第二專長。
(四)確保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具備教育專長: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可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五)提供校長、教師及相關人員特別獎勵及久任獎金:針對校長及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給予特別獎勵;另針對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提供久任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三、 有關「支持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部分,採取以下積極措施提升學習成效:
(一)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合理之教師員額: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核給。另學生人數50人以下且採混齡編班之學校,教師人數得以生師比5比1計算,或依原班級數計算,所增加之人事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二)提供偏遠地區學校適足輔導人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三)於一定條件下,偏遠地區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為協助國小學生就近入學,符合一定地理、交通條件且國小學齡學生人數達15人以上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立分校(班)等教學場所;學生人數未達15人者,地方主管應設立分校(班)等教學場所、安排交通工具或安排學生住宿,以解決通學問題。
(四)提供相關學習活動及兒童照顧服務、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特色課程、戶外教育、提供自主學習資源及實施差異化教學,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五)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穩固偏遠地區學生基本學力。
教育部表示,本次條例除了針對降低教師流動率及提升學生學習品質訂有相關措施外,亦從行政減量、校長連任、確保教職員專業發展、提供住宿設施、激勵措施及定期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等面向多管齊下,一同協助偏鄉學校發展,期盼透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訂定,在人員、經費及學習支持等同步到位,能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與社會公平正義之精神,整體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