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針對特教新課綱之回應說明

有關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104年9月29日提出現行特殊教育新課程大綱未經課程發展會及審議會的程序,卻要求納入統合視導及特教評鑑,造成基層教師拼命進行文件累積,嚴重干擾教學現場,教育部回應如下:

一、 目前試行中的特殊教育新課綱,是教育部於96年10月至97年7月間編訂完成的國、高中與高職等三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大綱總綱」,經過四區公聽會討論,且陸續在各縣市宣導及辦理研習,並自100年起由國中小試辦,102年高中職試辦,期間由專家學者代表多次召開「特殊教育課程大綱運作模式建立工作計畫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並無黑箱作業。

二、 為因應十二年國教實施,國家教育研究院於102年成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展委員會,國教署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特教、藝教分組領綱擬訂」,將俟領綱擬訂後,即會依現行程序,先送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程發展委員會,並辦理公聽會蒐集意見,再送本部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目前進度預定105年送國教院課發會,107年1月完成公布課綱。

三、 課程總體計畫是以整個群體學生的需求之課程規劃,個別化教育計畫是以個別學生的需求為考量而設計,在教育上各有其功能和意義,也皆有法規依據。另目前學校課程總體計畫業已實施多年,但並未涵蓋特殊教育,故本部依據103年公告之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之規定辦理,要求各校將特殊教育課程計畫納入學校課程總體計畫書,以落實學生學習權。

四、 前項試辦均未納入縣市的統合視導項目,為督導各縣市及各特教學校落實特殊教育試辦,各校辦理情形將依特殊教育法第47條規定,納入每三年一次的特教評鑑,以保障學生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