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好色,不看嗎?

電影審級制,一直是創作者/片商/戲院/觀眾與審查單位之間的拔河戰。千萬不要以為分級制度沒有什麼大不了。當年史蒂芬史匹柏的《魔宮傳奇》正因為有一幕取出人類心臟的血淋淋畫面而讓當時美國的MPAA審查單位將此片列為R級(17歲以下必須由家長或成年監護人陪同才能進場),最後為了這片爭議而創造了日後影響好萊塢最重要的級數PG-13,也就是不適合13歲以下兒童觀看,如需進場則需要由家長或成年監護人陪同。

台灣常年以來因為過時的電影法問題,使得本國審查電影級別時格外嚴格。即將上映的《性愛成癮的女人》(Nymphomaniac)就因為導演拉斯馮提爾的風格,對於性愛尺度探討慾望成癮問題而露很大,使得文化部電檢初審就因可能要剪去非常多段落,導致無法通過初審。

這消息一出,許多人就將矛頭對準文化部而強烈砲轟。
這裡需要替文化部澄清一下,因為審片人員中,只會有一位文化部成員,其他幾位成員為了保護身份以及降低片商利益輸送可能性,所以其他幾位審片成員,外界大多不知身份。因此罵文化部有失公允,但有一個是我們必須持續關注的,那就是電影法第八章「電影片檢查」部分的討論。

有關裸露之認定,在限制級部分:可全裸,但不得暴露生殖器官及恥毛部份。然因劇情需要,無性行為、猥褻意味或渲染方式之裸露不在此限。另外提到1.明顯渲染性行為,屬於猥褻的鏡頭或電影片,例如:誇張的性行為,性行為過程和具體描述或生殖器官的撫摸等,應予刪剪或禁演。2.脫離常軌的性行為鏡頭。

如果一部影片本質上就是在討論性慾的問題,露毛與生殖器官就成為影片必要的主角,誇張的性行為也應該會是主題陳述的軸心,但我相信拉斯馮提爾這個丹麥導演再變態,也不會拍第二點脫離常軌的性行為。

所幸!本片經過複審後取得共識,表示不會剪片段,更不會噴霧,表示對導演以及作品的尊重。筆者認為,台灣電影法規陳舊,早就應該以『分級』取代『刪除』或是『噴霧』等做法。這次《性愛》複審闖關通過,希望日後所有在尺度上具有爭議的影片,都能比照本次辦理。

畢竟。影片已經建立在分級制的前提下,就不應該再刪減電影任何片段,或是噴霧、馬賽克等,這些將會干擾觀眾欣賞完整畫面的權利。

本國民風保守,把影片列為限制級乃司空見慣,相對來說,美國反而很少把影片真正列成未成年以下不得觀賞的級數。

外界多半以為美國R級影片就是限制級,但R級只要有家長監護人陪同,未成年少年還是可觀賞的。

真正與我國限制級定義相符的則是NC-17,意指17歲以下不可進場看片。李安導演的《色,戒》在美國就是NC-17。美國戲院非常不喜歡NC-17級數,認為這會影響賣座。所以許多影片一旦被列為NC-17,會索性不演。《華爾街之狼》也一度被列為此級數,後來改列為R級才解救了上映規模。

《性愛成癮的女人》還沒上映就已經挑起外界衛道人士的神經,分級問題更是台灣電檢上的大問題,長年為了符合法規而把導演作品剪的亂七八糟,這對買票進場的觀眾來說,等於剝奪了原本應有的觀影權利。這次在審查上的觀念思想大躍進,文化部的決定也值得鼓勵。

另一個大問題則是這些影片的宣材問題,比如說文化部已經審核過本片的所有宣傳物件符合法規,所以公車廣告應該沒問題吧?結果台北市公共運輸處硬是對此公車廣告有意見而喊卡。

連一個公車廣告都變成『一國兩制』?台北市不行,但新北市倒沒問題,這對片商來說不是很困擾嗎?為何中央已經核准的東西,到了地方還要受到限制?這類問題呢,長年無解。每年只要有比較爭議題材的電影宣傳物,在捷運也會鬧得沸沸揚揚是一樣的道理。

電影法一直說要修,文化部確實也有積極態度想早日脫離這個惡夢。在此之前,能否一次性地把所有邏輯全部定好規範?不要讓片商無所適從,更別把影迷的觀影權利大打折扣。

講到打折扣這回事,這兩三年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俗稱影音公會)對於DVD發行的尺度格外嚴苛,許多在院線以保護級上映的到了發行DVD時變成輔導級,大家可能會覺得這沒什麼,但如果是限制級的影片呢?

這下子好玩了吧?電影上映時可能會有露毛或是下體畫面的,現在到了DVD後不是被剪就是被噴霧。

《索命記憶》裡一幕女主角露第三點的關鍵情節就掰掰了,這段畫面甚至是影響情節推演。更多美國尺度比較大的影集更是被噴得亂七八糟,舉凡《羅馬的榮耀》或是《冰與火之歌》都讓人『霧裡看花』。

其中《冰與火之歌》第二季還因為爭取尺度問題足足延誤一年才發片。這讓不少影迷直呼,噴霧或是剪片等於是『懲罰購買合法影音商品的人』,逼大家去找中國盜版或是網路下載。

若影音公會能夠正視這個立場,不要食古不化地一心認為『你是在幫家庭觀賞環境把關』,反而『變相摧毀影迷購買合法影音商品的權利』以及『殘害創作者智慧財產權』。

不要只覺得『影片好色,不剪嗎?』,先思考為何要有裸露橋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