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nami與大大數位匯流股權交易案遭NCC否准,呂芳銘將提行政訴訟

【財訊快報/記者劉居全報導】亞太電信(3682)董事長呂芳銘今(27)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4日否准Dynami與大大數位匯流股權交易案,買賣雙方及相關企業對此深感痛心與遺憾。 呂芳銘指出,本案歷經近一年半審查,竟是以NCC妄為推測決議理由作結,公聽會及聽證的正面結果NCC隻字未提,已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決定立即對NCC違法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法律尊嚴及全體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Dynami提出三點聲明,認為遭NCC違法否准。

一是2017年呂芳銘與鴻海(2317)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合資成立Dynami公司,做為收購投資TBC有線電視集團的亞洲電視付費電視基金(APTT)管理公司股權主體,將過去外資掌控的有線電視經營回歸本土,落實公司治理,提升經營效率;期間,因郭台銘投入黨派初選,為避免「黨政軍條款」疑慮,呂芳銘依照NCC行政指導履行承諾,NCC於2020年3月25日代理主委陳耀祥主持之委員會會議,無異議通過許可Dynami股東變動,且不影響公司營運。

基於公司治理原則,改善營運體質目標,Dynami引進經營實績及資歷兼具的實業家戴永輝與呂芳銘共同參與對管理公司經營,提升TBC有線電視集團經營效率,從而提出本申請案。換言之,真正股權變動乃本次申請,何來頻繁變動?再者,申請人無從得知NCC竟有申請次數限制之潛規則?NCC已公開的決議理由並未具體載明審查依據、審查程序及審查基準規定。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顯然NCC就本案申請決議,已抵觸法律保留原則。

二是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細讀2017年NCC對Dynami之許可處分附加22項負擔及要求履行3項承諾,無一記載TBC有線電視集團旗下5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負債比率應低於多少,更何況三年來,Dynami辦理22項負擔事項及履行3項承諾情形,隨時更新進度申報NCC,不曾漏失,包括降低APTT發放股利、辦理APTT現金增資以償還銀行貸款、調整TBC管理人事以節約支出,確保APTT所屬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按期完成數位化系統,提升及配合NCC監理,落實承諾事項,健全產業發展。但NCC對本案的裁量結果稱未符該會之「高度期待」,這不僅是超出法律授權範圍,NCC也不曾具體在上述25項應辦任務中,明示該會的期待值究竟是多高。

三是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同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然NCC就本案依法辦理公聽及聽證,對公聽會及聽證對申請當事人有利之結果卻隻字未提。NCC掛慮Dynami「僅將TBC有線電視集團充作短期買賣轉讓標的,放棄長期經營規劃」,但是,聽證鑑定人之一教授郭文忠在聽證程序給出證言:「本案之交易對象為基金管理者Dynami Vision之持股,雖具備前述五家有線電視之經營權,然並未擁有五家有線電視系統之相當比例所有權,因而交易之價格僅約3500萬美元(約新台幣10.3億元)。以金額與所有權持有狀況,並無跡象顯示具備短線操作意圖與價值。」NCC決議理由就當事人有利情形視而不見,並將當事人援前例所為之申請認定為短期操作,顯然已違反前述規範。買賣雙方諮詢律師認為NCC決議忽略不說的事實,須公開讓社會大眾知曉,NCC即令是獨立監理機關,卻違法恣意妄為推測而否准本案投資申請,應受法院監督改正,因此決定立即對NCC的違法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呂芳銘指出,TBC有線電視集團的經營權及所有權分離的投資架構變更,乃經NCC許可(2013年12月04日第568次委員會議決議),2017年經營權經NCC許可回到Dynami,正落實NCC企求回歸本土經營,解決外國人投資有線電視亂象。本次股權轉讓,係秉持公司治理、企業永續經營原則,挹注業界優良實績,並延攬擁有豐沛產業資源的戴永輝代表大大數位匯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經營,完善TBC有線電視集團經營體質,不過NCC的決議不具任何法律理由,只憑臆測,做出否准決定,對於參與公聽及聽證會的各界代表給予的正面評價與肯定,竟隻字未提,甚至在公開的委員會決議理由中作辭指控本公司,作為結論,嚴重打擊實業家投資意願。

呂芳銘強調,Dynami再次確認戴永輝代表APTT最大股東的事實,在完善的中華民國及新加坡公司治理要求下,Dynami及TBC有線電視集團將攜手最大股東持續進行各個面向策略合作,借重戴永輝的長才,打造最佳營運團隊,為台灣數位匯流產業做出最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