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股賺股利 營利事業應納稅

工商時報【記者陳惠珍╱台南報導】 買賣股票已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營利事業為了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屬應稅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該國外企業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如有投資F股之股票,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 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強調,近年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漸增,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不符規定而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