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攜手學界 解析數位經濟課稅問題

工商時報【蔡淑芬】 網路科技興起改變了人類的生活,尤其在跨境電商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後,對各國政府行之多年的傳統稅制,帶來前所未有的衝擊與挑戰。而自今年5月1日起台灣實施跨境電商課稅新制,是否會產生新的爭議,各界看法仍不一。 有鑑於此,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台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安侯建業教育基金會,與台灣大學法學院日前共同舉辦「2017國際稅法研討會—跨境電子商務之課稅問題研究」。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許志文致詞時表示,在數位經濟下,買賣雙方透過網路虛擬平台,即可完成跨境交易,對建構於實體交易的傳統稅制產生嚴峻挑戰。為此,OECD成員國於2013年提出「防制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而第1項行動計畫,就是處理數位經濟的稅務挑戰。 許志文說,針對數位經濟下的稅務問題,有國家提出跨境電商應於消費地國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相關稅捐,獲許多歐盟與OECD成員國採納,而台灣在去年底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要求在台年銷售額達48萬元以上的跨境電商,需來台辦理稅籍登記。 登記新制上路 境內境外電商一視同仁 不過,許志文表示,新法上路後,究竟是否達成促進內外資稅負公平,並同時能創造對外資友善的投資環境,以及讓稅制化繁為簡,減輕並合理管控本地與跨轄區的稅務爭議,將是未來稽徵實務將面臨的課題。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陳志愷表示,營業稅法修正後,對「電子勞務」已賦予明確定義,且針對境內自然人自國外購買電子勞務部分,而由境外電商業者收取之價款,也已改變過去逆向課稅制度,須自行報繳營業稅,雖在107年12月31日前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自此境內電商與跨境電商在營業稅繳納的基礎已趨一致。 此外陳志愷提醒,電子勞務不僅以下載儲存或線上使用的數位型態內容為限,也包含經由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例如訂房、叫車、表演展覽等活動)使用的勞務。 而在跨境電子勞務銷售所衍生的所得稅方面,陳志愷表示,境外服務費是否構成我國來源所得,須觀察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在境內進行;或雖在境外進行,但須經由境內居住者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這些都屬於我國來源所得。 然而,此勞務提供行為是否有透過境內居住者「參與或協助」,涉及事實認定,稽徵實務上仍衍生許多爭議。陳志愷建議,電子勞務的所得來源認定,根據現行法令與稽徵實務,主要仍以是否有構成在境內完成營業行為的事實、是否為客製化,及在境內可否進行重製、修改等,作為判斷標準,因此呼籲跨境電商業者能預先掌握此原則,擬定稅務管理策略。 稅務遵循 應被視為經營成本一部分 許志文也提及,站在租稅公平立場,要求跨境電商來台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雖相當合理,但所得稅課稅各國是以「價值創造地」作為課稅依據,若依現行扣繳制度,會產生很大的爭議。他建議,營業稅與所得稅的課稅依據應有所區別,而跨境電商的稅務遵循成本,也應被視為經營成本的一部份。 交通大學科法所兼任助理教授陳衍任也表示,BEPS行動方案對於數位經濟在所得稅課徵上,擴大「常設機構」的概念,雖導致納稅義務人在營業稅課徵上,須同步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