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法新增裁決機制 有線電視任意斷訊開罰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4日電)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業者間如果授權費談不攏,除了調處機制外,NCC今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新增裁決機制;若程序期間任意斷訊,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至200萬元。

有線電視近年來屢爆授權費爭議,系統與頻道業者對於該付多少授權費用各說各話,只好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調處,但成效有限。根據NCC資料,2018年到2020年就有61件調處案,調處萬一破局,過去也曾引發斷訊造成黑畫面,NCC只能勸說不能斷訊。

NCC今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刪除過去提出的仲裁機制,改新增裁決機制,增訂違反不得斷訊義務及未依裁決決定辦理的罰則等;如果業者在調處與裁決的程序期間任意斷訊,將開罰10到200萬元,把不得斷訊的義務明確入法,希望業者不要拿斷訊當談判籌碼。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指出,如果業者間談不攏可以申請調處,同時也可以發起民事訴訟;調處不成時,當事人任一方可以在30天內向NCC申請裁決。

翁柏宗指出,裁決機制中會設置裁決諮詢會,人數約5至7人,其中NCC指派2至3人,3至4人由財經、法律、傳播學者專家組成,針對訂戶數認定、授權費用等面向考量,最後做成裁決處分。希望當事人可以依照裁決的建議價格作為暫時支付的依據,目的是希望加快爭議處理效率。

NCC官員解釋,整個機制上是先調處後裁決,依規定調處要在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以延長1個月;如果進入裁決,規定要3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次,因此最長處理期間為9個月。

NCC表示,裁決性質是行政處分,不服裁決者仍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裁決價格跟民事訴訟最後結果不同,後續仍以民事訴訟為主。

NCC今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及第55條,並增訂第55條之1至第55條之3、第66條之1及第66條之2,同時最快可能在5月下旬辦理公聽會,對這項議題蒐集外界意見,讓草案更為完善,草案修訂後還要送到行政院,通過後再送立法院。(編輯:張良知)11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