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求償案 445人獲賠5.6億

RCA求償案 445人獲賠5.6億

纏訟十多年的RCA汙染求償案,台北地院今天宣判,RCA及兩家控股公司要賠償445名受害人5億6445萬元,其中,在已死亡勞工的部分,賠償總金額是7017萬元,最高為168萬、最低是92萬;至於罹癌與尚未罹癌部分,總計賠償4億9428萬,依病情不同,最高判賠447萬、最低則是30萬元。全案可上訴。

(潘千詩報導)

合議庭認為,被告RCA公司在桃園廠生產電視機選擇器的生產期間,使用國際癌症研究總署所認定的致癌物質,包括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等四種有機溶劑焊錫,依照疫學因果理論跟統計學方法,可認為有合理的蓋然性,確實會增加罹患特定癌症的危險,而認為有因果關係。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賴劍毅說:「被告敗訴有RCA公司、法商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公司。」

求償員工主張,跨國資本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簡稱RCA,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於民國59到81年在台灣設廠,期間曾被台灣政府選為模範工廠,最輝煌時期員工高達兩、三萬人,但RCA來台二十多年,因桃園廠使用有機溶劑處理不當,造成上千名員工罹患各種疾病、數百人罹癌過世,受害的五百多名員工集體向RCA求償27億元。

(圖:潘千詩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