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明德大是大非vs.孔子說

施明德大是大非vs.孔子說

既然宣布參選總統,施明德性格自然引人側目。他很講究「大是大非」包括領導紅衫軍「倒扁」運動,不就是基於「大是大非」?但很多人心想:倒扁,會缺施先生一個人嗎?國親新三黨有能力出面領導者大有人在,何況「倒自己人」再怎麼說都有點「那個」一種說不清楚的不舒服。可不是? 這個「不舒服」涉及人性與價值的抉擇:當你的家人做了犯法的事,你是大義滅親,舉發他?還是掩護他?既然涉及法律,那就直接從「法律觀念」切入:儒家與法家的法律見解不同,法家講究不論身份關係,一律平等,所以經常用「連坐法」綁架人民,要求「大義滅親」檢舉親人犯行,否則受罰。 儒家不同,儒家講究「親疏有別」往壞的方面想,可能變成「有關係就沒關係」;往好的方面想,為親人掩護犯行乃捍衛「基於人性」的家庭基本價值。 孔子主張:父親為兒子隱瞞犯行 兒子為父親隱瞞犯行 《論語子路篇》有一段精彩對話:葉公對孔子說,在我們那裡,父親偷了羊,兒子就到官府告父親,真是「直」啊!孔子說我們那裏不一樣,我們是父親替兒子隱瞞,兒子替父親隱瞞,真是「直」啊! 後來,孔子所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之思想透過漢武帝以後「獨尊儒術」之影響,孔子思想在古中國變成法律,叫做「容隱」制度或「親親相隱」制度:若有人犯罪,他的親屬「有權拒絕」檢舉親人或為親人的犯行作證,除非叛國。 有的朝代甚至連叛國在內,只要檢舉犯行的是犯人的親屬,則視同犯人自首,可以減刑;也有朝代嚴格遵行儒家思想,絕對不准「兒子告老爸」或「孫子告阿公」如果敢告,處絞刑! 不過實務上,由於一般人民大多不懂法律,官府有恃無恐,經常脅迫人民要大義滅親,不管親不親,都必須從實招來;而檢視現行法律,「親親相隱」仍存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直系、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可以拒絕為親人之犯行作證,不稀奇;連「前妻、前夫或訂有婚約者」都有權拒絕作證,等於只要與犯罪嫌疑人稍有較親密關係,均可拒絕舉發、拒絕作證。 共產黨則認定「容許親屬之間互相隱瞞犯行」是封建餘毒!建國初期就廢掉;文革時期甚至說「爹親娘親不如毛主席親」但近年,中國學界極力主張恢復,認為廢掉「親親相隱」違反人性! 蘇格拉底說:兒子告老子,不合人性! 在西方,蘇格拉底也說過:「兒子告老子,不合人性!」另外,由於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之猛力抨擊,以下這條法律也被廢除:盜竊者的妻兒子女若不檢舉,一律降為奴隸。 西方「親親相隱」範圍雖然不如儒家思想的法律那麼廣,但捍衛「基於人性」的家庭價值則相同。 施先生最近及過去都很愛罵人「沒人性」其實,大是大非與人性之間,事實存在「價值取捨」之矛盾。何者優先? 按照東亞「筷子文化社群」各國承襲的「儒家思想」以及上面所說我國「現行法律」的精神來看,現行法律顯然認為孔子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對的,是合乎人性的;相關的法條規定也凸顯「家庭基本價值」乃社會秩序基石,因此「自家人不該告自家人」成為歷代認可的法律原則;而與其他領域相較,法律算是最冷酷無情的一塊!親親相隱,西方法律不例外。 依此,不禁問:施先生領導「敵對方」群眾「推倒自家人」的思維,符合傳統文化及現行法律的人性基本精神嗎?自己設定,且完全鎖死的「大是大非」可以壓倒一切? 有一種「偏執」定義很傳神:凡偏執者,心中必存在一種信仰,而那個信仰來自妄想。或許,施先生一生傳奇堪稱浪漫的「老革命家」。但2016大選那一票,是要投給「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