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查事件餘波/「你沒犯錯,為何怕別人XX」這個說法很荒謬

盤查事件餘波/「你沒犯錯,為何怕別人XX」這個說法很荒謬

好友悠然在他的FB提到,大學生怎樣看待李永得主委的被盤查事件,「果然,有法律素養的助教問學生臨檢案,在場沒有一個人強烈反對!」 這是大學生看待法律與個人基本權利的社會現象。身為非當事人,實不宜就個案多論。但我認為若要深入討論此現象,那不應該只是法律教育,而是人性與哲學教育。有這樣的基礎,法律教育才有更深度、廣度的反省。 拒絕警察盤查 是不是人民權利? 在國家權力的結構上,應該這樣去思考。警察能不能對一般的人民臨檢?首先要問:他敢不敢跟連戰臨檢?我很清楚的說,指的是對著連戰的警察,不是你我思考意識中的一般人?如果你的答案是:警察不敢。那我們要問:為何警察不敢對連戰臨檢、盤查?當你講出不敢的理由。那你再想想,你跟他都是國家的公民、主人,為何他可以享有警察不敢臨檢的權利?但你就要接受警察臨檢? 當你是國家的主人時,你當然要享受主人的權利。甚麼是主人的權利?警察若不敢隨意臨檢行政首長、民意代表,為何他可以臨檢這些人的頭家呢? 更深度的講,既然你是一個哲學論述上,有獨立自由意志的個體,是哲學自我認定要成為可被尊敬的人,你就有權利享受這樣的尊嚴對待。我不須要去追問警察這樣盤查的目的有多偉大,我只要問:為何我必須接受這種我認為被羞辱的對待?所謂「我認為被羞辱」是我主觀上的認為,不須要得到別人的肯定與認同。 我所強調的,不在於人民有多大,僅是一個公民社會下的公民,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 所謂「你沒有犯錯,為什麼怕別人XX」,根本是很荒謬的說法。「他們對我怎麼樣」與「我有沒有犯錯」是兩回事。「我有沒有犯錯」是我的事情,而他只有在足夠的證據或完整的授權下,才有資格以懷疑我可能犯錯的舉動對著我。在拿不出那樣的證據前,所有對我不敬的行為都是錯的。更進一步說,檢視我有沒有犯錯,除以達到侵犯到法律、別人權益之外,都屬於我自己與道德的事情。前者是我的私事,後者不屬於法律,不是執法者可以侵入的領域。 將這個議題推展到集體安全上。當集體組織(例如政府)為了大家的安全,進行各種安全護衛時,這樣的盤查可不可以?不可以。或者我退一步說,他必須在精準的規範下,做了清楚限定政府權力的法令才可以。 找不出比盤查更好的辦法 該怪的是警察還是老百姓? 我的論點很簡單,你是要去查「犯法的人」,不是要去查「人有沒有犯法?」查犯法的人,是就從犯法或可能犯法的證據去查人,查人有沒有犯法是藐視人,侵犯人的隱私權與尊嚴。 以集體安全來限縮個人權利是目前很多人的想法,但他忘記兩個問題。 首先,抓犯人是他們的權力與責任,他們有義務精專各種合法的方式來抓犯人,但他們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權利來達成自己的目標。 其次,以擴大組織權力來保障個人權利,經常且總是會出現好像(這個好像很重要,因為實際上不一定能達成這個目標。)減少個別犯法行為,卻換來更大的組織犯法來侵犯個人的安全與權力。很多法西斯政權國家,都透過危機來恐嚇人民,擴大政府權力,限縮個人自由。 面對恐懼或恐嚇,我們不應該以放棄自己的尊嚴與自由來讓他解決這個問題,而是要求我們的人民公僕去處理。如果他不能,就換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