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公益勸募條例的適用問題

讀者投書:尤英夫(律師)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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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台鐵包商在花蓮大清水隧道上方施工,工程車隨隨便便停在施工便道斜坡上,因為滑落到鐵軌上,以致經過的太魯閣號列車撞擊脫軌,釀成49人死亡、200人重輕傷,據說是台鐵70年來最嚴重的交通事故。消息傳來舉國悲哀,很多愛心機構與善心人士紛紛捐款及提供免費住宿。

衛福部考量傷患、家人以及罹難者親屬受到極大心靈創傷,為回應民眾愛心捐款,協助傷患後續醫療、生活及社會重建相關,及提供罹難者家屬經濟支持,衛福部自4月3日起至4月30日止,設置「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指定用途為:「0402太魯閣號事故案」接受民眾捐款(見衛福部網頁)。因為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也就是政府機關(構)原則上,不得接受捐款,除非是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現在衛福部出面要接受捐款,因而引起眾多的爭議。

這次的重大交通事故顯然完全出於人禍而非天災,是包商的嚴重疏忽,身為中央政府機關的衛福部可以依據上述法條設置賑災專戶接受捐款嗎?要討論這一問題,重點在條文中「重大災害」如何解釋。死傷那麼多人當然是重大事件,是否「災害」就有得爭論了,甚至立委指控違法,呼籲監察院出面調查

一般人的直接反應,災害大概是指天災天變之類的事故,比較不會想到是人禍。不過,依據災害防治法第二條的定義,陸上交通事故亦屬於災害的一種。國語辭典,對災害的解釋似乎包括自然的或人為的禍害。至於維基百科,也將災害的分類,按照起因有人為災害或自然災害。所以說來,衛福部似乎可以依據上述法條設置賑災專戶接受捐款。

不過話又說回來,身為公益勸募條例主管機構的功能,是不是比較適合來監督?再說,如果要勸募,在公佈接受捐款時,是不是應該有更多的說明,例如對所謂「協助傷患後續醫療、生活及社會重建相關,及提供罹難者家屬經濟支持」,如何之協助、如何之重建、如何之經濟支持等有具體的解說。人民可以有疑慮,衛福部更要有說明,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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