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拔除警察局長不是改善治安的靈藥

讀者投書:官政哲(警政研究者)

圖片來源: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長蘇貞昌出席表揚防疫尖兵活動,「變臉」痛批近期全台治安事件頻傳,要求警察局長須對治安成敗負責。

隨後警政署火速呈報內政部拔除台南、高雄2名警察局長;創下警政史上首例,震撼警界。

總統與行政院長關切治安無可厚非,但是治安的好壞,到底是誰說了才算!

難道毫無客觀標準? 而是長官的「一句話」定生死?

藉由撤換警察局長是改善治安的靈藥嗎?或是作為推卸政府治安政策責任的障眼法!

治安考核標準在那裡?

台南市長黃偉哲對於台南市警察局長周幼偉的去職感到不捨,感謝他改善台南市治安的努力!

讓台南持續維持六都治安與警察服務滿意度都是第一的雙料冠軍,高度肯定周戮力從公的精神。

而據報導,去年底台南市刑案破獲率達9成。今年5月遠見雜誌公布各縣市首長施政滿意度,台南在治安評比再度拿到六都第一,另依據市警局說法,台南槍擊案,既非吃案,案發後已迅速破案,該有掃蕩強制偵辦作為,案發第一時間早已發動,辦案節奏未有拖延、隱匿,且局長到任不到1年。只是,再怎麼好的績效與積極作為,抵不夠長官的「一句話」定生死。

如此除讓警察局長淪為政府推卸治安責任的替罪羔羊與政治權謀的籌碼外!如何能讓人口服心服?又讓警察再度寒心不已!

推卸治安政策責任的障眼法

此案除凸顯執政者推卸治安政策責任以外,更暴露行政首長對犯罪治安問題與政策的認知概念仍是模糊不清,不僅缺乏政策評估的理性客觀理念,而是以個人好惡與主觀直覺,並也暴露操弄政治權術的粗暴作法!

殺雞儆猴式的領導作風更有失領導者應有的風範與氣度! 不僅戕害整體警政治安治理的健全發展,更傷害警察團隊的領導威信與警察倫理士氣形象及民眾的信心!

日漸失落的治安競爭力

反觀當前政府在治安作為方面,除被動式的反應作為或修法之外,並無積極前瞻的整體規劃與建設,對警政治安的投資仍然稀少不足,國際競爭力更年年退步,治安基礎仍未穩固,民眾仍無法免除犯罪的恐懼! 此從巨幅跌落的國際城市安全排名比較可看見端倪!

依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2015-2019全球最安全城市排名比較,代表台灣的台北市,從2015年的13名,退步到2017與2019年的第22名, 四年之間竟巨幅退步九名。

其中人身安全更自第5名跌落到第20名!數位安全自11名掉落到第23名,健康醫療自第9名退步到第10名,基礎建設自22名跌落到24名。

相對比較東京與星加坡及大阪卻連續六年穩居世界前三名,而台灣卻巨幅跌落, 自2016至2019期間不正是民進黨時期嗎?

這不正是反映政府失能與枉顧民生疾苦,經濟困頓,酖於鬥爭內耗的結果嗎?這不就是政府應檢討負責的治安責任嗎?

犯罪與治安問題複雜因素

犯罪問題是諸多社會矛盾和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涉及複雜的人性因素,必須體認其複雜多元與廣泛性及其衍化趨勢,更是政治、經濟、思想、文化、教育、社會等多方面問題因素匯聚而成。諸多民調也顯示,民眾認為影響社會治安的因素為:「經濟惡化失業多、公權力不彰、政治不安定、社會風氣倫理道德敗壞、媒體過度渲染犯罪案件、教育失敗」。

至於社會治安的定義是指社會在一定的法律、法規制度與社會規範的約束下,呈現安定和諧與有秩序的正常運作之穩定狀態或狀況。而以提供人民安居樂業的治安環境與生活品質為其基本目的。因此社會治安治理問題不僅是犯罪問題,更涉及政經、司法、社會、教育及科技發展等環境因素;也包括內在組織制度、治理策略、人力資源、財政預算、法律規範等內在環境與條件的影響。

因此,真正應該對治安應負完全責任者,應該是執政的政府與社會大眾的合作支持。

警察能單獨負責治安嗎?

國際社會對治安的共識,均認為對警察角色僅是執法者,警察無法單獨對整體的治安負完全的責任!更非單一警政首長所能完全承擔的責任!

警察也非神仙,對犯罪的發生無法完全預測與防範,僅能就犯罪事件進行調查追緝與逮捕。且對於預防犯罪發生的效果也十分有限。

因此就單一事件要求並無重大過失責任的警察局長下台,除耍威風與權謀以外,看不出如何能有利於整體治安的進步與改善?

執政者應體認「治安」乃是長治久安之道,治安好壞首重人民觀感和切身體驗;更需要充足資源的投入與長期的深耕累積與紮根。

前任蘇院長曾說:政府存在的目的是要讓人民安居樂業,如人民無法安居樂業是政府的恥辱!反復斯言,於今現任的治安作為卻讓人感慨!

政府的治安政策責任?

前總統李登輝曾說:「若要解決治安問題,就必須全面檢討現有警政制度與刑事政策,同時也要從社會環境的變遷,來思考新制度與新政策的架構。」

因此,治安治理不僅是政策問題,更是規劃與執行問題,應就整體治安環境與組織制度及政策面向等全面檢視反省。

整治策略應偵防並重,執法與服務並施,標本兼治與因地制宜。包括預防性、打擊性、矯治性、懲罰性、教育性、管理性與建設性等方面之綜合治理。

必須整體政府與社會資源的全面投入,而非警察的單一力量所能奏效!如今政府的綜合治理策略在哪裡?

評鑑治安好壞的機制

至於衡量治安的好壞,需要有客觀與科學的評量,目前警政治安的考核方式主要是透過治安民調以了解民眾對治安與警政服務的滿意度。

對犯罪問題則以統計分析犯罪之發生數與發生率及破案率為主要方式。行政院96年7月5日強化治安會報曾裁示:

希望能落實地方治安並辦理地方治安考核評鑑機制,以考核地方政府治安改善作為。據此警政署曾擬定「強化地方維護治安作為考核評鑑計畫」,後因政權輪替而胎死腹中,迄今仍未建立此一客觀的考核評鑑機制。

司改國是會議對警政治安議題也曾建議導入警察績效委員會與教育訓練委員會,對於警政計畫與績效及教育訓練制度之改善。

對此建議,如今仍無令人滿意之作法呈現!

相對於先進國家,如英美均以建構針對警察政與犯罪相關的治安評鑑機制。

評鑑最重要的目的不是為了證明(prove),而是為了改進(improve)。」透過評鑑可突顯機關的強項與弱項,進而改善績效。

例如: 英國2001至2004年,實施「警察績效評估計畫(PPAF)」2004/05採用「以風險為導向」,設定「警政與社區安全評核(APACS)」評估警政與社區安全,

透過「警察績效評估計畫(PPAF)」瞭解地方警察機關的執行績效。主要評估重點是: 降低犯罪/犯罪偵查/強化安寧/提供協助/民眾焦點/資源運用/社區需求。

2008年更新為警政與社區安全評核(APACS,Assessments of Policing and Community Safety)。評核重點於警察與相關機關共同之服務成效,其目的在於讓民眾瞭解其居住地區的警政與社區安全狀況與)提升警察機關與相關機關之治安管理與執行成效。

無可迴避的政府責任!

執政者應建立上位的治安政策與策略管理概念,成立常態性之「行政院治安治理委員會」,以全觀治理策略,透過長期治安資訊之蒐集研究與整合分析,由問題導向到政策導向,擬定整體治安綜合治理之中長期策略與目標體系,建構維護社會治安網絡體系。

並作為統合全國治安政策之規劃及決策協調機制,建立跨部門合作與督責機制,加強資源整合與統一調度全國治安力量與資源,才能發揮整體治安治理之綜合成效!這才是行政院的治安政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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