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人權立國,不是說說而已

讀者投書:甄萍(自由撰稿人)

圖片來源: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法國巴黎近5萬人上街頭「為自由而走」遊行。因為法國國民議會日前一讀通過「整體安全法」(Securite globale)草案,人民對法案第24條規定,惡意散播警察影像者,將可處一年監禁和4.5萬歐元罰款。人民對於嚴重損害新聞自由與人民知的權益且違反人權的規定,感到憤怒。在台灣,警察執法的合法性也被大眾討論與關注。

日前陳玉珍立委質詢警政署副署長時就指出,一般民眾被警察攔下來盤查時,我們要有一個法律觀念,讓全國人民知道,自己有錄音、錄影的權利來保護自己。自保行為是合法的!警察不能說「誰拍我,我就盤查誰!」因為這樣是恐嚇行為。而在網路上最近數十萬網友們非常關注的「0919竹北事件」,就有警察面對民眾,嚴厲地說:「誰拍我,我就盤查誰!」

這件事情的起因,僅是一位志工媽媽站在路邊表達訴求,就被警察帶到警局扣留6小時,還移送地檢署連夜偵訊,這位志工媽媽在凌晨被釋放後因恐懼而昏倒送醫急救。過當的執法嚴重的侵害人權,這則影片有數千人留言,看出群眾對於濫權執法的公權力非常厭惡。

1984年聯合國通過「禁止酷刑公約」,以保障人民免於遭受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為宗旨。過去台灣有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只處罰濫權逮捕或羈押的檢察官或法官,不包含司法警察,法務部為了讓該法符合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公約」精神,擬把警察人員納入,更名為「酷刑罪」。酷刑罪把警察納入濫權追訴罪,非法逮捕的行為瞬間就會變成1年以上、最重7年罪責,濫權追訴導致被告重傷,則可處3-10年徒刑;致人於死則處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

「有調查權限之人」,亦即除了檢察官與法官以外,警政署、海巡署、廉政署、移民署、調查局、憲兵指揮部等6大警察系統人員都該納入。雖然有人擔心影響深遠,會讓相關人等丟掉公職。然而以人權立國的台灣,已落後國際數十年,怎可僅是討論而已?

被濫權傷害者,一輩子活在恐懼中,永遠的痛!絕對的權力,絕對的約束,才不會因為濫權而傷害人民,警察是第一線,228事件,白色恐怖時期,過去多少冤案都因警察濫權開始,以「酷刑罪」約束執法者,警察就不是劊子手的利刃,人權守護才能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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