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如何有效開啟兒少人身安全的社安網張力?

讀者投書: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為了因應層出不窮的兒少受虐情事,這使得關乎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部分條文的增訂或修正,便有它進行整體考察的必要。

基本上,兒少權法相關條文的增修,主要還是要還原回到包括「人」、「事」與「物」的通盤性關照,這其中扣緊「人」之於行為人或關係人的部分,除了用以凸顯兒少業務之專業人員的強制訪視機制設計外,一旦是出現拒絕查訪情境時,警政主管機關是要有破門介入的配套措施,只不過,從高風險狀況本身的操作性界定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行政協調,在在點明出來用以維護兒少人身安全之跨域管理的整合性業務,宜是要有更為確切的施行細則或運作辦法,畢竟,此一所急需橫跨各部會或各局處的一案到底照顧機制,業已顯現在諸如未依規定辦出生登記、沒繳納健保費或是未按時帶孩子預防接種及入學等等的不利情境,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論述聚焦點就不單單只是增加其他兒少專業人員責任通報的應盡義務,而是從現場到二線、從主責到共責以迄於從承辦到其它夥伴,是否有因為該項多軌式的專業人員把關設計,而得以產生從事發之後的停損設置到事發之前之預防介入的網絡保護張力?

連帶地,攸關到兒少人身議題的社會安全網,究竟是需要有多麼縝密或細緻的規劃設計,藉此避免不應該出現的隙縫,而讓不幸的兒少悲劇,從社安網的夾縫中消失殆盡,就此而言,除卻家庭之外的機制設計需要有與時俱變的變革措施外,偏向於家戶之內的防微力量,同樣也是要有制度性培力與充權的必要思考,這其中包括支持性質的家庭教育、補充性質的照顧者教育以及保護性質的親職教育,如此一來,替代性質的親屬照顧、保母安置、寄養家庭安置或是兒少機構安置,是否也要有用以捍衛兒少安全之完整性、連續性、階段性、動態性以及有效性的相關提問?

總而言之,攸關到推動兒少安全的對應策略,諸如裝設監視器、提高知情或知悉未報的罰則、計算危險指標的風險係數以進行訪視、增訂評鑑成績太差的懲處機制以及針對6歲以下的兒少要有死因複審制等「事」與「物」,顯然,這些的修法方向都是比較偏向於工具層次、技術範疇、義務責任、非主責人員以及事後究責等等的殘補思維,如此一來,是否也要進一步擴及到諸如規範層次、認知態度、觀念充權、主責職權以及事前宣導的策進作為,換言之,所謂革新與革心的併同思考,實有用以維護國家主人翁人身安全的迫切必要性。

冀此,作為文明化表徵的兒少人身安全,從社會安全網的設計、張力到保護效力,皆是需要進行通盤的檢視與檢討,至於,從制定、修正到增訂而來的立法手段,又要如何呼應從民俗、民德到法律所應該要有的一以貫之,特別是從私有財到公共財的觀念蛻變和配套對策,以此觀之,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現行兒少保護運作困境,需要的是大破大立的解構、重構和新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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