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學美國經驗 納保法應打掉重練!

讀者投書:羅吉強(法務顧問)

前行政院長、現任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近日在新書發表會表示,課稅要用公平合理的方法,不能對納稅人「予取予求」,目前的納保法,主要在保護「稅捐」,但卻對納稅人沒有任何好處,非常可惜。對此,財政部馬上回以新聞稿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主要成效有三:一、保障民眾基本生活不被課稅;二、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調及受理納稅者申訴、陳情等事項頗有成效;三、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納稅者得於告知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或自行為錄音、錄影,確保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行政及保障納稅者權益。

一、保障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看得到吃不到!

但財政部所稱的成效,說穿了是全民騙術,所謂保障民眾基本生活不被課稅,實際上卻是要「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扣除額」時,相減下的「差額」,才可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但納保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依財政部公布的基本生活費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6.6萬元,107年為17.1萬元,納保法把基本生活費用額度規定那麼低時,當「免稅額+扣除額」大於法定基本生活費,該法條幾乎無從適用,107年每人免稅額為8.8萬元,單身之標準扣除額為12萬元,加起來就大於17.1萬元的基本生活費用,讓納保法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不被課稅的好意全失,造成條文只是擺著好看,並成為財政部宣傳的樣板而已,坐實陳冲說的「對納稅人沒有任何好處」。

二、納保官頗有成效,睜眼說瞎話!

納保官設置是要提早排解紛爭並保護納稅人免於訟累,美國納稅者權利法第1102節規定,納保官就職前兩年及離職後五年內,都不能擔任國稅局公職,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但我國納保法所訂的納保官任用資格,卻是由稅務單位依任務編組,且「須從事稅務工作10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人員專任或兼任」,可見台灣納保官都是資深且「有優良業績」的稅務員,考績及獎金都還握在財稅長官手裡,誰敢違背上級而為納稅人爭取權益?淡水老農三兄弟案就很清楚,他們出售一塊共有土地,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竟還被課「贈與稅」3000多萬,求助納保官後幾天,國稅局竟改發6,500萬稅單,申請復查逾三個月都沒消息,兄弟財產也被禁止處分,打臉財政部說的「納保官頗有成效」!難怪專家學者紛主張應修法由公正第三方擔任納保官。

三、稅捐濫權,更甚黑道!

公權力若不受節制就會濫權,危害之甚有時比黑道還要可怕!美國初期為增加稅收,設立稅務上訴審查會(1954年轉變為稅務法庭),並授權其自訂審查規範,審查規範第20條 (Rule 20),要求納稅者負舉證責任,稽徵官員只要任意開稅單,納稅者若不能提出充分證明說服稅務上訴願審查會,就得照單繳稅。芝加哥黑幫老大艾爾•卡彭,殺人無數,但警察、官員、議員都拿了卡彭的錢,因此刑法奈何不了他。助理檢察總長Willebrandt,就利用這條規範(Rule 20),不需證據直接指控他逃稅,卡彭因而入獄,當時許多黑幫老大也是因此入監。但從此讓美國國稅局以緝捕逃稅為藉口,濫發稅單,藉以勒索納稅者中飽私囊,致使國稅局內部迅速腐化,遺害遠大於黑幫,引發重大民怨,甚至虛構稅單威脅國會議員,阻擋許多削減國稅局權力的法案通過。

因此,聯邦眾議員James Traficant等人才引入納稅者權利(taxpayer right)觀念,以法律保障納稅者基本權利,並對抗不當公權力,並於1998年推出國稅局重整與革新法(俗稱第三代納稅者權利法) ,把國稅局打掉重練,並於3001節規定:「訴訟中,若納稅者已依法提列可信證據,則舉證責任將由財政部長承擔」(法理上稅務訴訟是由財政部長代表美國政府和納稅者辯論),從此美國納稅者終於擺脫「無證據的有罪推定」、「須自證己無罪」的不利處境,開始有機會在法庭上和國稅局公開公平辯論。

美國第四任首席大法官 John Marshall 曾說「收稅是種強大的力量,使用不慎就會造成毀滅」,美國算較成熟的民主法治國家,都長期遇到稅官濫權的痛苦,直到把國稅局打掉重練,才讓賦稅人權獲得保障。鑒往知來,人民應從歷史學智慧,慎選真能為民發聲著想的立委,淘汰護航稅務獎勵金者,學學美國,打掉徒有虛名的納保法,建構真正能保障賦稅人權的法案,限制稅務機關不能再對納稅人「予取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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