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數位時代下偵查與隱私如何平衡?

讀者投書:網站法律白話文運動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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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普及網站-法律白話文運動上周六(19號)於台灣大學霖澤館舉辦「數位時代中偵查與隱私的權衡兩難」研討會,針對數位時代下刑事證據資料的取得、偵查機關向第三人調取資料等法律問題進行深入探討,而近來備受爭議的科技偵查法如何兼顧偵查需求平衡人權隱私的保障,也再次成為後半場熱議的焦點。

研討會上半場以「數位時代下刑事訴訟的證據資料取得」為題,報告人臺北大學法律系李榮耕教授先後分析我國最高法院判決及美國Warshak案,二者均肯認人們就儲存於通訊系統中的通訊內容,應受到憲法或法律中關於隱私權的保障,而這樣的保障也不因使用者條款而有所排除。李榮耕教授更肯定最高法院對數位隱私資料的扣押採取更為嚴格的令狀主義,贊同數位隱私應獲得必要的保障。

與談人施育傑法官則提醒,應進一步思考如數位銀行的資料,是否都須採事前令狀主義的原則,值得進一步探討。與談人蕭宏宜教授則補充道,數位資料改變了過往「支配」實體物的特性,未來應著重在「排他性」的角度來進行思考。

第二場次主題為「網路平台業者於刑事訴訟資料調取中所扮演之角色」,報告人黃銘輝教授聚焦在如何透過電信法相關之解釋,擴大現行通保法規範之適用。針對近來頗具爭議的科技偵查法草案,黃銘輝教授認為,隨著時代的改變數位偵查確實有所必要,但開綠燈不代表沒有交通規則,後續規範如何制定應該符合人權保障的基本底線。文章中更提到現行科技偵查法草案中有部分條文過於寬鬆,低於通保法的保障規範,較難令人贊同。

與談人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認為,無法單靠解釋論滿足現行偵查需求,仍有修法納入網路通訊的必要,若要求業者植入後門程式更可能遭到駭客利用、傷害業者商譽,技術面與法律面均不可行,所以電信事業的設備端通訊監察是不得不的作法。

與談人台權會周冠汝研究員則提醒,目前台灣執法單位的調取資料紀錄並不透明,政府常以「無統計、有礙犯罪偵查、侵害業者權利」等理由拒絕提供,當事人無法有效提出權利救濟、民間團體更是難以監督,若政府態度如此,未來侵害更強的科技偵查法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問題。最後周冠汝也提醒,加密技術並非犯罪溫床,反而是許多吹哨者、人權團體的保護傘,面對通訊監察相關的立法,應該更為謹慎。

本次活動由法律白話文主辦,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刑事法中心、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社團法人台灣數位文化協會共同協辦。除報告及與談人外,現場更有多位立委助理及法界人士出席參與,顯示該議題在未來刑事偵查法規中的重要性。

主辦方法律白話文運動表示,在成軍的第六年決定嘗試擇定具有前瞻性且重要的議題舉辦學術研討會,台灣關於犯罪偵查與隱私的探討往往容易陷入「沒有偷偷摸摸幹嘛怕被政府調查」命題,而忽視民主社會裡每個人民其實都有拒絕國家任意侵擾的權利,期許透過研討會的舉辦,可以讓深化各界對法律議題的認識,也期待後續文章的介紹評析,能夠成為嫁接專業法律見解與民眾之間的溝通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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