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檢調查扣合法民間商家賣口罩是來亂的

讀者投書:王文同(退休軍公教)

圖片來源: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三重某貿商公司,夜黑風高賣口罩,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負責人坦承違法,我不懂,負責人坦承犯了甚麼法?

依情依理論:實名制的口罩購買管制方法,限制了每個人的購買數量,被徵召的29家口罩製造廠產量,顯然還不足供應百姓到健保藥局排隊購的需求,所以沒被徵召的、合格的51家口罩製造工廠,依情依理生產口罩,以補市場的缺口,以滿足買不到口罩的人得需求,末被徵收的產商又有錢可賺,皆大歡喜,政府橫加阻撓,不近人之常情,也不合理。政府依傳染病防冶法第55條徵召口罩製造工廠生口罩,令合約藥局代售口罩,廠商及藥局在「疫情指堚中心」成立期間不得拒絕,但該法並未規定未被徵召的51家口罩製造廠,不得製造出售口罩。

實名制配售賓施之前,各藥妝、超商買不到口罩,普遍以為被中間有心人屯積,再多產量,也不够。改為實名制後,民眾仍有買不到的冏境,所以即使有人每週買到2只口罩,仍有多多益善的需求,所以實名制配售實施之前廠商所囤積的口罩開始釋出(無法囤貨奇居),這正是逼囤積口罩廠商釋出的好方法,該公司釋出之口罩,50片一盒賣200元(平均每片4元),比實名制的還便宜(每片5元),沒有歛財之虞,莫名其妙的是政府又不全面徵收製造商,全面生產,又視其他口罩銷售為不法,所以市場上缺口罩的罪魁禍首是政府,不是嗎?

依法論:藥事法

第 49條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第 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 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85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該商貿公司非口罩製造商,只是販售,所以依藥事法第49條,他的事業登記證有沒有販賣醫療器材這一項?如果沒有,而醫療口罩又法定為醫療器材,那該公司肯定「遠法」,準此,那實名制之前,各大通路之超商,其事業登記證,有無販賣醫療器材這一項?

依藥事法84、85條,除非該公司明知其進貨廠商為未經核淮之廠商,或該批口罩為不良醫料器材,否則在疫期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四處買嘸口罩之時,調查局查察該公司賣口罩,是來「亂」的。兵荒馬亂之際,要求賣口罩的商家(合約藥局除外)出示製造商、產品現格、效期、包裝等方式以證明其口罩合法,根本與「無需有」異曲同功,因為在實名制實施之前通路商賣的口罩、實名制實施之後合約藥局賣的口罩、全都是用手分裝到塑膠帶的,也都無任何產品標示、請問這些口罩,怎麽不見政府把關?

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依上述法條,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於事業被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其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不受商品標示法、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限制,但未被徵用的事業,不適用該法?豈非只準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灯?

除非總統依憲法第43條,發佈緊急命令,否則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政府不准合格廠商販賣口罩,不只是病急亂投醫,而且肯定是不靠譜的違法。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