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民情與國法:由太魯閣事件重裁羈押談起

讀者投書:許惠琪(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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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高分院撤銷太魯閣號事件被告李義祥之具保裁定,地院重新審理後,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一天之內裁定翻然轉變,或許出於新事實、新證據的重新審酌,但輿情的壓力,恐怕也是重要因素。

地院原先裁定50萬元交保,輿論嘩然之原因,是「50條人命只值50萬」。這顯然是混淆羈押作為判決確定前的保全程序,與判決確定後的刑事罪責。疑似害死50條人命,惡性重大,這屬判決確定後從重量刑的問題,羈押與否僅須考量刑事訴訟法101條之要件及必要性。然而,在一個以法律擔負教化功能的文化下,輿情常會干預司法。

崑劇《錯斬崔寧》(又名《十五貫》)改編自南宋真實的司法新聞,當時首都臨安有位姓劉的官人,某日得了丈人給的十五貫錢,酒醉後調戲小妾陳二姐,謊稱是「典妾」所獲報酬,陳二姐心下惶恐,奔回娘家告知父母。不料,劉官人當夜為盜賊劫財害命。二姐返家途中偶遇少年崔寧,結伴同行。鄰人次日發現劉官人人死財亡,又見小妾陳二姐已離家,追呼陳、崔二人,洽好崔寧身上也有賣絲所獲十五貫錢。正室大娘子一口咬定是二姐勾搭姦夫,謀財害命。「眾人齊聲道:『大娘子之言,甚是有理』」、「眾人輿論公審」之下,「四鄰舍都是證見,一哄都入臨安府中來」、「見幾家鄰舍一齊跪上去告道……」輿論果然對官府造成成見,「府尹聽他們言言有理」同意讓「左鄰右舍都指畫了十字,將兩人大枷枷了,送入死囚牢裡」。出於情緒反映的輿論壓力,造成這宗冤案。

108年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有諸多較羈押更輕微的保全措施,如:93條之2限制出境、出海;116條之2在電子監控設備、交付護照等方式即可避免被告逃亡情況下,可停止羈押。這些羈押替代處分,都是考量羈押對被告將造成不利影響,甚至損及大法官釋字737號、654號所強調的防禦權。但輿論壓力下,這些重要的法律原則似乎都須退讓。

傳統法律的意義,在「明刑弼教」,古書《尚書‧大禹謨》:「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尋此思路,在案發當下,輿情沸騰之際,急速將嫌疑人羈押,甚且禁止接見通信,可對社會發生懲奸獎善的教化效果。但當今法律的功能,在保障人權(近年幾號大法官釋字,尤其強調被告防禦權,盡量避免羈押處分),這些繪聲繪影描述被告如何「冷血」的輿論,在不具刑事訴訟法之「證據適格」的情況下,能否作為法院裁定依據?法律的意義何在?與教化如何區隔?若考量輿論所反映的民情,是否有違司法獨立原則?

就法制史而言,民初學習西方司法獨立精神,將傳統行政體系六部之一的「刑部」與「大理院」分隔,前者專掌司法行政,後者專司審判,以免行政權干預司法。近日的翁茂鍾案,也昭示司法官不當接受不正招待。杜絕這些干預審判獨立的因素都是毫無疑義的。有爭議的是:也代表某種正義觀的「民情」、「輿論」是否干預審判?這種正義觀如果不能在司法體系實踐,將由何種管道獲得滿足?這或許是臺灣作為「法繼受國」須要深思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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