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沒了「信賴保護」 這個政府還值得信任?

作者:曹國賢(被國家賒借32年青春的老兵 )

對國家與三軍統帥的「絕對信賴」,是職業軍人義無反顧執行「死亡任務」的基本前題!軍人「任官令」是歷任三軍統帥(總統)簽署,這代表國家招募死生與共的承諾;「退伍令」也是歷任三軍統帥署名頒發,依據退伍令「核定的相關給與」,其法律上的位階與信賴保護的程度,豈容「年改」任意賴帳,統帥帶頭賴帳國格何在?況且軍人依憲法有「死亡義務」!退伍後未除役前,仍具「備役」身份,當國家有危難時,仍有應召保鄉衛國的義務,如果執政黨的年改會毀掉整個國防動員制度,試問台灣承擔的起嗎?

5、60年代兩岸戰爭狀態,美國尼克森政府背棄台灣,台美斷交美軍撤離台灣,台灣處境風雨飄搖,….我們深信國家與國家生死契約;現在被政客搧動民粹,罵成「不公不義」的軍人退撫制度,是當年兩岸戰爭狀態下,國家招募時的契約約定,退伍時經「國家公文書核定」的退休「俸」,並非年金更非社福施捨,是當年時空背景下,國家招募職業軍人「合意勞動契約」給付,是國家的鄭重承諾,應受憲法財產權保障!


如果國家、三軍統帥連軍人當年賣命法定給付的錢都能賴帳,那還有甚麼不會賴的?


如果連國家的承諾都不可信,我們還能相信甚麼?


如果可以「溯及既往」的賴第一次,惡例一開難保不會每3~5年「溯及既往」賴第二、第三次?


在國防部的年金草案說明的其中一條:定期檢視軍人退撫基金運作,新制公布施行後,每5年檢視軍隊組織及基金經營等狀況,對財源實施必要調整措施,確保基金永續經營。這條文就是預伏每5年看基金狀況要不要再賴帳一次?!

年金改革的過程中,主政者、國防部、退輔會似乎忘記了…國家對於退伍軍人「退休俸給」的保障,不純粹只視為國家的恩惠,更應是國家忠誠的義務與承諾!


軍人退伍事實與退休所得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得


軍人退伍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經主管機關加以審定,再由總統核定退伍令的權利(權益),此時退休俸給付請求權即已確定。合法退修所獲得之權利,具有勞務對價關係,它具有四重身分(法律明文規定+合法權益+法律事實+人民權益);侵奪法律已經核准的合法權益就是(侵權+違法+違憲)。應給付合法退伍(休)的權益受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不容任何人苛扣或侵犯。它是法律事實,也是法定權益,不容侵奪。年改會、國防部與退輔會無權濫用「轉型正義」剝奪退役軍人權益。

「年改」前退役軍人與國家的關係,已是「債權與債務」的關係,政府(僱主)如果要調整給付,必須循公法契約改變方式處理,而不是用橫材入炤的「年改」剝奪方式,才是合法。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章退伍除役及給與相關法源,核定軍人退伍的退休俸,其中第四十八條(法律明文規定)訂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這是法律授權國防部訂定)。法律明文規定、確認退伍時「依法核算的退休所得」,這是法定權益也是勞務對價、也是個人財產不容侵奪。法定權益勞務對價個人財產都是合法權益,都受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不容許任何人侵奪!


這也是八百壯士300天來,堅持「信賴保護,不溯既往」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看看七、八十歲本應含飴弄孫的退伍老兵,在凱道、立院餐風露宿,自詡國軍「靠山」的三軍統帥,訛稱有六成退伍軍人支持新制的退輔會主委,曾經想方設法逃避兵役的政客,能不羞愧?!

到70年代末政府開放探親,兩岸關係逐漸和緩,80年代政府開始推動一連串「精實、精進、勇固…案」裁軍政策,被迫退役請領退休俸人員激增,國防部發現軍人退撫基金於民國100年度起入不敷出,為擔負最後給付保證責任,國防部就應自民國101年度起編列預算挹注,國防部未防範於事先,亦未補救於發現?不做、未做明顯失職!農委會為照顧農民,老農基金早已破產,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農委會每年編540億公務預算支應,其中還包含90萬遭監院糾正的「假農民」;勞委會為推勞保政策,勞保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亦編預算支應。都是為政策編列預算,為何年改會只預估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二○二○年宣告用罄,國防部卻不編列預算挹注,迴避政府最後保證責任,反配合新政府以「年改」政治手段,「懲罰」曾經用生命青春護衛這片土地的退伍軍人,剝奪退伍袍澤的法定退休給付?!既然政府規避最後保證責任年改勢在必行,相關「勞保」與「農保」年改會為何不提?難道在政府眼中「真榮民」遠不及「假農民」?!這種具有明顯針對性的改革不符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


軍人服役、退撫的法規都是政府訂的,軍人繳納的退撫基金是政府管的,裁軍從45萬到20萬人是政府做的,軍人退撫基金窘困是國防政策丕變使然,政府當然必須為所訂的政策負責!

賴揆上任時為討好勞工消弭「一例一休」修法反彈聲,不斷向財團喊話:「企業起薪太低,至少應高於三萬」;那政府僱主為何給一輩子護衛這片土地,夙夜匪懈、為民前鋒,軍旅為家、家變旅店,犧牲青春自由家庭的退伍老兵32160樓地板養家度晚年,這也叫「公平正義」?如果改革可以「溯及既往」?既然軍人青春無法重來,那是否也該「追溯」適用「勞基法」、「一例一休」,溯及既往我等服役期間未休假津貼,和全天候戰備留職的加班費?!

政府軍人「年改」無論如何改,只要招募得到軍人,由他們按照新制實施;已退役的軍人當然應按「已核定」的依法行政,這是國家招募時法律的合意契約給付,也是國家的承諾事關政府信賴保護。如果政府可以「卸磨殺驢」,帶頭背棄「信賴保護」「溯及既往」的賴帳,搶劫退伍軍人法定退伍給付,甚至連軍人賣命的「軍保利息給付」也能賴帳?這種「賴帳」手法的年改惡例反噬,將來財團惡老闆就能比照賴員工退休金,無良保險公司吸金後就會賴保險給付,今後法院法官要以何立場護衛人民退休及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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