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關於博愛座現象的迷思與弔詭



資料照片:民視

讀者投書: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專任教授)

近年以來針對頻頻冒出博愛座的讓位議題及其所謂「正義魔人」的社會爭議,而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的參與平台上發起連署,要求《大眾捷運法》及《鐵路法》中增訂相關條文,藉此保護同樣有困難但卻是遭受到無端被人用眼神、肢體、語言等輕蔑、侮辱等等非難的民眾,以增訂違犯者最重可處以新台幣20萬元的罰鍰。

事實上,早在2016年9月就已經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裡突破「廢除博愛座」的連署門檻,但是,由於博愛座的廢除一事茲事體大,直接攸關到身障者、老弱婦孺等相關權益的保護事宜,這使得相關權責機關到現在都沒有進行任何修法與檢討,因此,才會出現訴求於各項法條增訂的第二波連署行動,這其中包括有從眼神到肢體、語言方面的人身騷擾,以訂定嚴格的規範,乃甚至於把罰鍰設定在1.5萬到7.5萬元的範圍,1年違反2次以上,就把罰鍰設定在20萬元;連帶地,該項的連署活動還希望在諸如捷運、台鐵、高鐵等等的大眾運輸載具,都能夠把「博愛座」的稱謂改為「優先席」,藉此減緩讓位與否的不必要糾紛。

對此,雖然有其從加重罰緩到改變稱謂之類的連署舉措,只不過,無論是博愛或者優先的名稱轉變,該項以弱勢者為先的積極性差別待遇措施,還是既存於公共運輸載具車廂內的有限座位,因此,可能的紛擾或爭端,依舊是會顯現在各種的緊張或衝突情境裡,換言之,關乎到博愛座議題現象的第二波連署行動,並無法有效解決與降低這些無謂的糾紛,畢竟,稱謂的改變,當僅止於座位之「物」的範疇,至於,乘客之「人」的範疇以及乘坐之「事」的範疇,三者之間的必要性貫通還是有所落差與斷裂,誠然,需要優先乘坐保障座席的弱勢人口族群,像是從身障、老人、婦孺之不同的對象之間到單一類別之分級屬性的對象之內;以迄於從外表官能的失能失智到無法有效區辨的隱性殘疾,點明出來觀念充權的認知基模轉化,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癥結所在,就此而言,在這裡的針砭真義彰顯出來台灣的公民社會並沒有隨著文明化進程,據以去正視到「身體」作為人的意識載體和延伸行為,以至於淪落成為健常與殘疾、顯性與隱性以及官能與非官能,彼此之間的二分荒謬爭論,甚或是需要張貼胸章來加以識別入席博愛座或優先席的某種人身烙印。

總之,從紛擾不止的博愛座現象,當可窺見到包括抽象層次的「認知觀念」、中介的「制度設計」及其具體的「社會實踐」,這三者之間的可能跳躍;連帶地,攸關到弱勢族群的身體社會福利,又要如何還原回到從將『國家』帶回(bringing state back in)、將『社會』帶回(bringing society back in)、將『家庭』帶回(bringing family back in)以迄於將『身體』帶回(bringing the body back in)的論述辯詰?畢竟,為德不卒的博愛座變革措施,又豈止是改變稱謂或是加重罰鍰,而是要如何讓生理弱勢者得以更為方便的「易坐」(easy-to-sit),這其中也包括「心中有愛自然會有人讓位給你坐!」的公民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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