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令台灣大洩通聯?富邦金5大澄清並提告蔣國樑

富邦金(2881-TW)前投資長蔣國樑連續2週在《周刊王》爆料,今(23)日再爆富邦金董事長蔡明忠下令台哥大洩通聯串供,並指富邦人壽涉內線交易,對此,富邦金控再度發布澄清稿表示,蔣國樑的指控全屬揑造,絕非事實。該公司董事長蔡明忠已經採取法律行動,對蔣國樑提出妨害名譽的誹謗告訴。若有媒體蓄意散播不實言論,該公司亦保留法律追訴權。

針對蔣國樑指稱「台哥大洩通聯,涉及串供,並提供兩支可隨用隨丟的手機供其聯絡重要事情…」,台灣大表示,絶無提供通聯記錄及手機予蔣國樑,更無所指串供之事。

台灣大亦澄清,在第二期《周刊王》P.18刊登蔣國樑提供的通聯紀錄,並非出自台灣大,該通聯紀錄內容與台灣大制式的通聯紀錄欄位編排名稱、順序等格式均不相符;且台灣大通聯紀錄的通話對象僅會顯示門號,絕不可能出現人名或公司名稱。蔣國樑提供周刊王的通聯紀錄上『對象欄』,不僅出現人名及公司名稱,甚至還顯示「司機」、「住家」等文字,可見該通聯絕非台灣大所提供,與台灣大無涉。

富邦金表示,蔣國樑竊取並公布在第二期《周刊王》上的2份富邦人壽內部文件,實為公司正常營運的文件,並無涉及不法之處。蔣國樑卻刻意誤導視聽,並不實指控此為內線交易。

富邦金強調,該案已早經鉅細靡遺的司法調查,確認該公司在知悉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的重大訊息,且重大訊息尚未公布前,該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未買進任何新竹商銀股票。若富邦人壽真有買進新竹商銀1000萬股,又怎可能逃得了檢調的法眼?該公司前經司法調查,並無涉及內線交易。

有關該2份文件,富邦金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富邦人壽董事會授權買進新竹商銀的會議紀錄

富邦人壽身為專業投資人,長期看好新竹商銀的經營前景,且對於新竹商銀有併購的策略考量,富邦人壽在95年1月、2月、3月、5月及8月董事會中,均通過在一定期間內與一定價位以下授權投資人員買進新竹商銀,以持續建立新竹商銀的投資部位。

95年9月22日,雖然富邦金控少數特定人員已獲知渣打銀行即將宣佈收購新竹商銀,但因富邦人壽早在9月14日已通知該日召開董事會,而該會議多數董事對渣打銀行已提出收購價格一事並不知情,為避免富邦人壽其他不知情董事警覺此訊息,因此富邦人壽董事會仍依前例再次通過在95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期間授權買進新竹商銀一千萬股。

但事實上,該公司在知悉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的重大訊息,且重大訊息尚未公布前,富邦人壽並未買進任何一張新竹商銀。因此,蔣國樑指稱「在渣打合併新竹商銀前夕,富邦人壽加碼一千萬股,且不法獲利至少八千萬元」,完全與事實不符。

(二)富邦人壽增加國內股票投資部位的內部簽呈

95年9月20日,富邦人壽內部簽呈通過增加國內股票的投資部位50億元,此為因應人壽資產成長所進行的投資計畫。其中現股加碼以金融股優先建立部位,係看好當時金融類股的未來發展潛力,因此提高金融股的投資部位。

但該簽呈的附件建議買入名單中並未包括新竹商銀,且實際上在該公司知悉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的重大訊息,且重大訊息尚未公布前,富邦人壽亦未買進任何一張新竹商銀股票。蔣國樑指稱「渣打合併新竹商銀前夕,蔡明忠交代他大買金融股,包括新竹商銀股票」,全屬揑造。

此外,在95年9月20日之後,富邦人壽買入的金融股之個股,其中多檔與富邦人壽全權委外操作機構買入個股相同,顯示市場一致看好金融股的後市,並非富邦人壽有獨門訊息而佈局。在95年9月29日渣打銀行宣佈購併新竹商銀後,95年10月份富邦人壽仍繼續買進金融股,且買進金額較前一個月更多,更證明富邦人壽是看好金融股前景而持續佈局。(接下頁)

(三)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內線交易案業經審結,相關涉案人員均已於2011及2012年判刑,蔣國樑則在檢方偵查之際潛逃出境遭通緝至今,因此尚未被起訴。但在本案其他涉案人一、二審的判決中,對於蔣國樑的犯罪行為均有詳細記載,且對於本購併案決策過程的來龍去脈、構成併購「重大消息」的時點認定均有詳細記載。蔣國樑近日在媒體上的諸多指控均是「倒果為因」,發生的時點與亦與判決書不符。

該案高院與地院判決書均已明載,「蔡明忠董事長於95年9月21日上午10時左右,致電告知正前往參加新竹商銀常務董事會的蔣國樑:『渣打銀行將併購新竹商銀,請其於常董會中支持此議案』自斯時起,蔣國樑才明確獲悉渣打銀行將併購新竹商銀的重大消息。」可見蔣國樑並非如其所言「一無所悉」,而蔣國樑自獲悉該併購消息後,即告知陳○昕、其配偶杜○、關○鈞,其涉及內線交易的相關金流也在判決書中均有詳述。(詳見附件:判決書摘要)。

依法務部重大刑案通緝資料,蔣國樑太太杜○也因本內線交易案,與蔣國樑一樣是潛逃出境遭通緝中。若真如蔣國樑所稱「他事先都不知情,也未涉及內線交易」,那蔣國樑的太太何需潛逃出境,落得被通緝的下場?

(四)敬請各界人士及高度關注此案的媒體從業人員在評論或報導本案之前,可調閱一、二審的判決書,以善盡媒體的查證責任,並彰顯媒體的社會公器功能。若有媒體蓄意散播不實言論,該公司亦保留法律追訴權。

(五)該公司一向是遵法守法的企業,在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案中,富邦金控與董事長均未涉及不法。對於蔣國樑一再透過媒體發表虛構不實的指控,感到十分遺憾!若蔣國樑如其宣稱掌握了許多資料且均屬實,那他大可以隨時回台要求認罪協商,何需隔海一再對媒體爆料?該公司再次呼籲,蔣國樑應儘速回台坦然面對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