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因素」合約終止 市府握有尚方寶劍

台北市政府上任後就仔細研究郝市府時代和遠雄簽訂有關大巨蛋案的「興建營運契約」,依據合約條文第18條的「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項目規定,北市府在安檢報告出爐後,要求遠雄配合,並重新議約,否則進行解約,實有所憑據,因此北市府有恃無恐。

依據「興建營運契約」中對「除外情事」的相關規定,明訂「因本契約簽訂時所無法預見之法令或政府政策之變更,致對乙方興建或營運之執行,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影響者。」則北市府因改朝換代,郝龍斌卸任後,由柯文哲接任市長,格外重視大巨蛋案的人員安全疏散問題,堅持必須滿足8分鐘內完成疏散,則符合此一合約條款。

依合約規定,任何一方主張除外情事發生後,應於事件發生且客觀上能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任一方於收到他方之通知後,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若就情況之認定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雙方仍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任一方均得提請協調委員會就該情況之認定及認定後之處理進行協調,因此北市府安檢報告16日出爐後,柯市府就可啟動此一程序要求遠雄配合。

又合約中明訂,除外情事經雙方或協調委員會認定後,如雙方無法在二個月內議定應措施時,雙方同意逕送協調委員會處理。

另合約中也規定終止契約的條件,「因政府政策或法令變更,乙方繼續執行反不符合公共利益時,甲方終止本契約之效力。」所以若遠雄拒不配合柯市府的安檢報告結論,市府就可據以和遠雄終止契約,但遠雄得向市府請求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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