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有無危害健康,最高法院決議:食品摻偽假冒就違食安法 最重判7年

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花滿堂2日上午指出,刑事庭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已經危害人體健康,均應依《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論處,最重可判7年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3年前富味鄉食品公司被查獲,標示「100%純黑芝麻油」的產品中,摻入黃麻油與特黑油(炒到焦黑的玉米胚芽油),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此部分的混油無法證明對人體有害,不構成違反《食安法》罪名。

此案經檢察總長顏大和基於智財法院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刑四庭審理後,依據上述刑事庭決議,2日同步判決撤銷智財法院對富味鄉定讞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最高院認定智財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之後不須要考量有無違害人體健康之虞,只要「摻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皆可依違反食安法論處。

但因非常上訴僅能做對被告有利的判決,不能將無罪改判有罪,最高院無法自為改判,檢方也不能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為釐清法律見解,日前召開刑事庭會議,與會法官一致同意這項決定;該決定也將拘束未來法院判決,影響尚在審理中的頂新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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