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磊電子: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7/02

2.公司名稱: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依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中磊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債券以104年8月31日(發行滿三年之日)為本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債券之賣回基

準日。本公司應於104年7月22日(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前,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

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

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

方式為之),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

準日之前四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

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債券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

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加5個營業日前以現金贖回本債券。前述日期如遇台北市證券集中

交易市場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二、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 台端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4年7月22日)之前一

個營業日(104年7月21日)起至屆滿日(104年8月31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4年8月28日)

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三、檢附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單可至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

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

96號B1,電話:(02)2504-8125

五、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