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業的宿命-被剝奪的工時

作者:王傑

交通運輸業普遍存在一個嚴重的問題:過長的工時,以及超出正常工時的延長工時沒有計入工資。

為何台灣一直遲遲無法將待命時間計入工時?即使法院見解和勞動部的函釋都清楚說明了,可是在一般企業甚至是政府機關的台鐵依舊無解,持續剝奪著員工的休息時間。

內政部74年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要旨為:

工作時間包含待命時間在內。其內容: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

次觀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1年度判字第588號判決文內指出:

所謂工作時間應係指實際上使勞工工作的時間,然此非僅指勞工實際上從事身體的勞動或作業的時間,即使沒有具體的作業,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處於特定之隨時提供勞務狀態的待命時間,亦應是屬工作時間。

此時,因勞工已喪失本於工作與非工作休息時間區分前提下,所擁有的時間主權,性質上當然是工作時間之一。

再觀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1年判字1752號中指出:

(…前略) 而職業汽車駕駛人之工作時間,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括待命時間在內,不以實際駕駛時間為限,上訴人雖稱對各行車路線均核予極寬鬆之行車時間,惟未能提出其所屬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證明,是上訴人主張扣除休息、交換班等時間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不生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乙節,委無可採。

顯見只要打卡上班進入雇主的支配範圍,一直到下班前脫離這種支配,都應該是工作時間而計入工時。但實際的情況卻完全不是如此。

在台鐵,員工工作12小時,只有1.8當成延長工時。

而車長,他們的工作類型有兩天班、三天班,都會在外站度過非常長的休息時間,但這休息形同待命,無法自由離開工作場所。

這些時間名為休息時間,卻完全沒有計入工時。

一個車長在外面整整兩天到三天長達40-60小時,卻其實只拿到一天的正常工時8小時還有延長工時2小時。(兩天班則是兩天的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幾乎有一半的時間是不算錢的!

大家不妨回想去年空服員職業工會主張的訴求,也正是在國外的等待休息時間要計入工時,並提高外站津貼。

再想想今年我們新任的勞動部長說:遊覽車司機放下方向盤可以走一走、做做操、聽聽音樂,這些都是休息時間,不計入工時!

都證明了這些運輸業同仁,超長工時下有多少時間沒有計算工資?這些待命時間都受到了雇主支配,卻完全不能算錢。

為何我們的政府始終不願面對這些應該要計算工資的時間,讓雇主可以為所欲為地認定工作時間,絲毫不顧及法院以及勞動部、勞委會自己的見解?

交通運輸業有個特殊性就是工時很長,中間排定了零碎的休息時間,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加班費。

如果不徹底認定休息時間就是待命時間,那大概永遠也解決不了運輸業勞工過勞的問題,我們期待一個有為的政府勇於任事去適用正確的法律,而不是曲解法律進而協助資本家剝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