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合資買車虛報 遭罰逾百萬

逃漏稅又有新手法,台北國稅局查獲某企業與員工合購汽車,將車登記在公司名下,供員工公務及私人使用,卻將產生的折舊與修繕費共六十五萬元全數列報營業費用,遭補稅處罰逾百萬元。 企業因經營業務需求所購置的車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將車輛折舊與修繕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扣除。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