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攬才 員工分紅無上限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魏喬怡╱台北報導】 鼓勵企業多與員工分享獲利、企業招才攬才有利器,金管會昨(30)日宣布修正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刪除現行企業盈餘轉增資案,可能因為員工分紅逾50%被退件的規定;此外,企業為了留才,在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後,也可不再受單一員工認股上限的規範。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正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都已完成預告,近期即會公布實施。 由於公司法235、240條都已修正,且增訂235條之1等,即刪除員工分配紅利等相關規定,員工已不是公司盈餘分派對象,同時明訂公司要在章程中明訂以當年獲利狀況的一定額度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因此金管會也修正相關規定,讓企業可儘快修改公司章程等。 目前上市櫃公司申報盈餘轉增資時,若盈餘全數配發為員工紅利,或是員工紅利高於稅後純益加計員工分紅的50%,證期局可以退件,這次則是刪除這項規定,企業在明年股東常會前就要修公司章程,明訂盈餘一定比率要作為員工薪酬,鼓勵企業獲利要多分配給員工。 第二則是有企業建議,目前為了留才,會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但現行規定是企業若發給員工低於面額或無償的員工認股權憑證或新股,單一員工累計取得總數不得超過該企業已發行股數的0.3%,若加計未折價發行的員工認股權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則不得超過企業已發行股數的1%。 但有企業反應,為了留住一些對公司有貢獻的員工,這樣的股權比率限制,將會失去彈性及引用人才的競爭力,因此金管會同意若企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如高科技業就是向經濟部工業局說明合理性及必要性,取得核准後,即可申報生效,不受0.3%及1%的限制,對於留住個別員工會比較有彈性。 另外,這次金管會也放寬企業有1/3以上董事變動、引進新業務者,也就是有「借殼上市」可能者,也可發行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但投資人、也就是應募人要承諾認購的公司或之後轉換的股份,要送集保保管一年,以滿足企業籌資彈性,但能安定股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