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攜藥品醫療器材 海關籲請注意規定

農曆新年期間不少國人出國旅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呼籲旅客從境外回國,攜帶藥品及醫療器材、動物注射用藥等入境,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被移送法辦。(李明朝報導)

臺北關表示,日前在桃園機場查獲旅客攜帶玻尿酸針劑、或者動物注射用藥等案件,其中玻尿酸針劑等物,依藥事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另藥品肉毒桿菌針劑部分,須具備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始得攜入。未經許可輸入醫療器材及攜帶處方藥,數量超過「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1倍以上,會違反藥事法規定,將依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臺北關表示,至於動物注射用藥部分,凡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之輸入許可證,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將觸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規定刑責:「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

臺北關表示,日前也有旅客從國外攜帶電子菸補充液、電子菸零配件,同樣違反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呼籲旅客攜帶藥品及醫療器材、動物注射用藥等入境,務必注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