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防堵工業區土地變相使用

為防範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變相使用,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30日)通過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刪除工業區容許設置一般商業設施的規定,未來全台的工業區在總量管制下,都不能再新申請設置超商、餐廳等一般商業設施,以避免有建商將商業設施變相為住宅使用,藉此獲利。 內政部於2003年修法放寬工業區內可設置一般商業設施,主要為服務區內廠商,但部分建商將商業設施變相興建為住宅,再賣給消費者,以此圖利,遭監察院糾正。 有鑑於此,內政部部務會報30日通過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刪除工業區容許設置「一般商業設施」的規定,未來在總量管控下,工業區申請新設超商、餐廳等一般商業設施,將全數打回票;至於金融機構、旅館、大型會展中心業等商業設施則改歸類為「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仍可設立,面積則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20%。 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科長李守仁說:『(原音)本來一般商業設施是30%,公共服務及公用事業設施是20%,那我們現在把一般商業設施的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跟餐飲業,還有一般事務所跟自由職業事務所這邊刪掉。其他5項的部分就挪到所謂的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事業設施,那以後的公共服務事業設施的面積就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的20%。』 李守仁指出,目前工業區內的商業設施大多是餐飲、零售業,數量已足夠區內廠商使用,未來若業者仍有意設立超商或開餐廳等,也可向已申請做為一般商業設施的業者承租或承購,已提出的申請案件,則不受影響。 內政部指出,這項修正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備案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