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單車宜保第三責任險

騎公共單車民眾越來越多,消基會發現,若發生擦撞或毀損,賠償與維修的責任全在消費者,連已賠償後找回失竊車,所有權仍屬租賃單位,嚴重侵權,主張修法納強制車險、投保第三責任險。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召開記者會,引述行政院資料指出,到民國103年10月,國內自行車的規律運動人口已達245萬人,截至104年4月20日止,各縣市公共自行車總累積騎乘次數約5200萬次。

消基會比對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和屏東縣等地區的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服務條款後發現,各地對於騎乘公共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等意外情形的規定大同小異,除有不可歸責與不能報案的情形外,若是公共腳踏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賠償與維修的責全部在消費者。

消基會質疑,「不可歸責之情形」,經常有舉證上的困擾,對消費者十分不利。

其次,現況是腳踏車若發生損壞或失竊,而且已經修復或尋獲後,單車所有權仍屬租賃單位,也與行政院所公告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不同,恐會侵害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補充,「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照當時市價賠償,如本車輛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承租人僅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與各地方政府規定消費者的賠償內容,並不一樣。

消基會引述,地方政府的賠償規定為,「使用者如未經該租賃單位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該租賃單位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

此外,「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也規定,「承租人已賠償後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如本車輛未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出租人應即將該車輛過戶予承租人。」

地方政府的規定則是,「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公共腳踏車損壞或失竊者,報請警政機關協助處理,且損壞或尋獲之自行車所有權仍屬該租賃單位。」

消基會主張,立法單位應儘速修法,將自行車納入「強制車險」,以分攤消費者的理賠風險、保障騎乘安全;其次,行政主管機關應敦促監督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為使用者投保「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等自行車相關保險,否則就不應允許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