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加強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勞動部表示,依據世界各國經驗,關於勞工老年生活保障,一般可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企業退休金及個人儲蓄。我國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保障,已建構第一層勞保老年給付及第二層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等保障。 有鑑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勞工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達一定工作年資及年齡,因成就退休條件不易,難以領到退休金,故政府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勞工在不同事業單位工作,不同的雇主均須為其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國家並提供保證收益之保障,以確保勞工老年所得安全。再者,勞工得在不超過每月工資之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享有稅賦優惠。勞退新制施行解決了過去勞退舊制年資無法累計而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有關勞工團體建議提高勞退新制提繳率,仍需衡平勞資利益並凝聚共識,審慎研議。 勞動部表示,自勞退新制施行以來,勞保局持續積極催繳欠繳退休金之事業單位,目前實收率已達99.8%。針對事業單位申報不實或未依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103年1月15日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15條規定,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勞工之退休金權益得以確保。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5條規定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俗稱延壽年金),作為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鑑於提繳退休金累積金額不高及身體狀況不佳者,強制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平均餘命後之年金保險,勞工月領退休金勢必更少,恐影響其退休基本生活。又延壽年金保險面臨長壽風險與超高費率負擔,實務上開辦不易。考量98年1月1日起已實施勞保年金,已可達到延壽年金之目的。為確保勞工生存期間有合宜退休金,並賦予勞工更多支配權,已研擬修法讓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勞工,除得請領月退休金外,亦得選擇一次退休金,並刪除延壽年金。 (自立晚報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