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淘米:公告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5/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長 王俊博、董事 林鴻鈞、董事 SAM LAWN、董事 林久翔

獨立董事 連啟瑞、獨立董事 李相臣、獨立董事 林之晨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與本公司經營性質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即日起至卸任為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董事 SAM LAWN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上海淘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古美路1528號A-2幢16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計算機軟硬體、計算機網路軟體、電子商務等等。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