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聽力可領一六○日 勞保為何只核給八○日?!

宜蘭吳小姐問: 我母親聽力一向不好,治療了好多年都無法改善,去(一○三)年醫師告訴我們,母親右耳的聽力已經喪失大半,未來還可能隨著年紀增加而惡化。母親在市場賣菜,年輕時就從職業工會加入勞保,工會的小姐告訴我們,聽力喪失最少可領到一百六十日的失能給付,但勞保局卻只核給我們八十日。請問,勞保局給付的日數對嗎?

勞保失能給付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是指症狀固定,再治療也不能期待效果的情況),被醫師診斷為永久失能,且失能狀態符合給付標準時,就可請領的一種給付。失能給付是採一次給付的方式,但如果失能狀態達到「終身無工作能力」的程度,則可按月請領失能年金。

勞保失能 共分為十二大種類

至於失能時可以領到多少給付,就要看被保險人的失能情況而定。目前勞保的失能給付是以身體部位區分為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詳附圖)等十二個種類、二百二十一個項目、十五個等級,每個等級的給付日數,從最低第十五等級的三十日到最高第一等級的一千二百日。 聽力喪失 可領多少失能給付? 吳小姐母親聽力障礙是屬於「耳」的部位。

耳部失能又分為「缺損失能」與「聽覺失能」兩種。缺損失能是指耳廓軟骨缺損達二分之一以上,屬於第十三級失能;聽覺失能則分為聽力喪失達七十分貝以上及九十分貝以上兩種,前者是第十一級失能,後者則是第十級失能。若是兩耳都喪失聽力達規定標準時,可請領的日數就更高。

吳太太聽力喪失符合第十一級失能,可領一百六十日給付,假設她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三萬六千元的話,就可領到十九萬二千元(36,000元×160÷30=192,000元)的失能一次金。

再次失能 只能請領差額部分

既然吳太太聽力喪失已達第十一等級,可領到一百六十日失能給付,為何勞保局只核給八十日?

原來吳太太在一○○年時因類風濕性關節炎導致膝關節失能,當時就曾領過第九等級、二百八十日的失能給付,而根據勞保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如果因身體局部失能領取失能給付後,再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時,只能再領取加重的部分,原已領取的給付日數就要扣除,而且合計最多只能請領到第一等級失能,即一千二百日(若職災失能則為一千八百日)。

核給八十日失能給付 依法有據

吳太太之前曾領過第九級失能,這次聽力喪失是屬於第十一級失能,根據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符合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核定之。第九級與第十一級,合併升等一級後為第八等級,可領到三百六十日失能給付,但必須扣除之前已領過的第九級二百八十日部分。

因此,勞保局僅就三百六十日與二百八十日的差額即八十日部分,給付吳太太失能保險金辦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