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女同歸於盡 恐怖情人遭判刑

台北市一名少女前年透過臉書,與大自己近40歲的熟男交往,但少女後來有意疏遠,結果被對方恐嚇將散布裸照,還持槍揚言同歸於盡。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男子觸犯恐嚇、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等二十幾項罪名,判刑六年。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54歲的計程車司機郭姓男子於民國102年暑假,透過臉書認識一名15歲少女進而開始交往。不過兩人交往後,少女於103年10月間曾傳訊告知郭姓男子,已另外結交男友,郭姓男子因此心生不滿,恫稱要將少女的裸照散布於眾。少女為安撫處於盛怒狀態下的郭姓男子,以防止裸照外洩而同意對方邀約,在民權西路與天祥路口附近會面。郭姓男子恐嚇少女,如果不好好陪伴一年半,就把裸照散布,如果敢冷淡以對,就要殺了少女的親友。兩人在計程車內一度發生拉扯,郭姓男子則從後方取出一把改造手槍,恫稱要跟少女同歸於盡。少女終於向父母坦白一切,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審理時,郭姓男子坦承所有犯行,法院認定,被告觸犯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恐嚇等罪,考量被告與少女父母和解,獲得原諒,最後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