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深耕不夠 恐難上架

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金管會再對境外總代理下通牒,台灣人持有比重高的境外基金總代理必須要在台灣「設立資產管理據點」,且其資產管理業務應達一定規模與深度,如果沒有達到標準,未來主管機關可以用「保護公益」條款,退回或不准其境外基金上架。 各境外基金總代理3月31日陸續接到來自投信投顧公會轉來的主管機關公文,金管會在公文中指出,國內投資人投資其境外基金金額占國內投資人投資全體境外基金金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於我國設立資產管理據點且其資產管理業務應達一定規模與深度,以強化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權益保障。 公文提及,若該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規模與深度明顯不相當,經金管會要求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金管會可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0條第8款規定,為保護公益之必要,退回或不核准其境外基金。 兩年多前,主管機關即留意到境內外基金規模差異愈來愈大,並自2013年2月發佈境外基金深耕計劃,而且目前境外基金總代理,一次只能送一檔境外基金,除非有取得境外基金深耕資格者,最高可送3檔,審查時間通常為3∼6個月,甚至有境外基金審查時間逾1年。 業者指出,主管機關對於境內外新基金審查,早已採取「差異化管理」,像是國內投信新基金審查只要12∼30個工作日,傘型基金最高可送3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