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撿到中獎彩券 店家「不准兌」

女子撿到中獎彩券 店家「不准兌」

新北市一位洪小姐在彩券行,撿到一張中了5000元的刮刮樂,要跟彩券行業者兌換時,業者卻說這是之前的客人買的,不讓洪小姐兌換,雙方都報警處理,台彩表示,其實兌換彩券「認券不認人」,但如果購買者能舉證,撿到彩券的民眾就可能吃上「侵占遺失物」的官司。

彩券行桌上,很多別人刮開沒中、留下來的刮刮樂,不過仔細檢查,裡面可能有漏網之魚,新北市一位洪小姐,到三峽這家彩券行買了小面額的刮刮樂,無意間卻被她發現,桌上這張大麻將刮刮樂,中了5000塊錢,卻沒人領,洪小姐拿著撿來的刮刮樂要跟店家兌換,卻被拒絕。

電訪:撿到彩券民眾洪小姐:「我覺得他可能以為沒中,跟其它3、4張一起丟在旁邊,都已經刮完的,店家就跟我說,萬一那個人沒有回來認領的話,店家也會自己充公。」

電訪:彩券行老闆顏先生:「她一直覺得堅持說,撿到就是她的,我們也堅持我們立場,我們不會自己佔有,但是我們也沒辦法還給她,萬一客人回來要這個東西的時候,我們拿什麼還給人家,我們絕對沒有說,這張刮刮樂可以充公,絕對沒有這件事情。」

彩券行老闆將中獎的刮刮樂交給警方,還影印留存,同時出示監視器畫面,指出中獎的應該是這位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要他趕緊認領。

事實上購買彩券或刮刮樂並不會寫名字,彩券背面也清楚寫著,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意味兌換彩券認券不認人。

律師李岳洋:「不小心掉在地上他去撿起來的,這個會有侵占遺失物的問題,這個當初買彩券的人呢,他認為說這個東西他不要了,把它丟在地上當垃圾丟在地上,這個時候就屬於無主物,如果是無主物的情況,當事人去把它拿起來的話呢,是屬於無主物的先占,會取得所有權是不會觸法的。」

撿別人的彩券兌換確實有風險,律師呼籲撿到中獎彩券,最好還是先報警處理,假如6個月內沒人能夠舉證認領,那麼彩券就是撿到的人所有,否則如果購買者回頭找彩券,撿到的人恐怕吃上刑責。(民視新聞周婉菱、李志銳新北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