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醫請假路迢迢 陽剛職場氣氛成幫凶

媽媽醫師血淚實錄專題之3(中央社記者沈孟燕26日台北電)面臨生產、哺育與養育子女等重重難關,一般勞工通常都會直接請假,為什麼女醫師們卻常常咬牙苦撐?深究原因,考試制度、人力匱乏以及陽剛的職場氣氛都讓女醫師請假難如登天。

一名醫師的養成過程十分漫長,經過6年的學校課程後,從大學第7年開始當實習醫師,經過一年的實習,通過國考後,才能獲得醫師資格。之後醫師會依照自己的興趣申請到各大醫院任職,經過第一年稱為PGY或R0的考驗後,才能正式成為住院醫師,每個科別規定擔任住院醫師的年限不等,例如外科需要6年訓練,才能考專科醫師執照。

熬過艱辛的住院醫師階段,運氣好的人既通過專科醫師考試,又擔任過住院總醫師,再加上主治醫師開職缺,才有可能升到最穩定的主治醫師職位。每一個關卡都是嚴峻的考驗,醫師們都投入了大量時間與努力才能脫穎而出,但是對女醫師來說,這個制度更讓她們的育兒之路困難重重。

對資淺的住院醫師而言,受限於專科考試制度,讓她們即使冒著孕期風險,也不敢請假。

按照不同科別,每個科別的住院醫師都要經過一定受訓時間,才能參加專科考試,目的是希望醫師長時間接觸臨床的病人,訓練才夠紮實。然而法規明訂,如果一年受訓未達一定月份,整年訓練作廢,必須全部重新訓練一整年。

以外科來說,受訓期間如果請假超過2個月,該年的訓練就不得列入計算,以56天產假來算,幾乎已經逼近極限,不能再多請假。挺著8個月身孕還幫病人壓CPR的劉醫師,就是不想再重新辛苦受訓一整年,讓先前的辛苦全都白費,咬著牙也只能苦撐下去。

醫師需要嚴謹的訓練過程,這點毋庸置疑,但是婦產科醫師陳鈺萍建議,計算訓練的時間單位應該要改為小時制,而不是月份,至少讓女醫師可以放心請假,產後只需補完未完成的時數,而不需從新開始一整年的訓練。

就算好不容易熬到主治醫師,由於目前法規在執行上有大幅落差,加上人力短缺,女醫師們還是不敢請假。

記者曾經向幾間醫院求證請假制度,大部分的醫院都表示按照勞基法規定,不讓孕婦值夜班,並且有5天產檢假、含假日的56天產假以及2年育嬰假。

但是醫勞盟指出,有女醫師懷孕35週仍被要求上大夜班,腳已嚴重水腫卻要值班24小時,不敢向醫院或勞動部舉發,只能向醫勞盟求救。去年剛生完的楊醫師也表示,她在懷孕5個月之前,被安排照常值班開刀,直到她受不了拿著法規質問主管,主管才同意不再排她值夜班。但她也提到,因為她的身分是主治醫師,如果是住院醫師、或者實習醫師根本不可能與主管討價還價。

同樣在擔任主治醫師時懷孕的唐醫師也說,雖然可以請假,但是刀排了,班排了,要找誰幫忙?其他醫師早已負荷超載,根本不好意思再請同事幫忙,於是女醫師都會選擇咬著牙撐完。

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負責人陳亮甫指出,目前女醫師遇到的困難,其實根源自人力不足,每一位醫師都已經體力透支不堪負荷,整個組織面臨崩解的邊緣,任何一個成員幾乎都沒有請假空間。

陳亮甫認為,長期來看,醫師應該納入勞基法保障,否則永遠無法改善困境。短期要改善醫療人力,他建議應該推動「專科護理師法」,現況下有很多具備專科技能的護理師,甚至比起菜鳥醫師還要專業,應修法讓這些專科護理師可以合法協助醫師處理一些工作,一方面為專科護理師正名,一方面也可以增加讓醫師支援人力。

除了法令之外,楊醫師指出,各醫院主管機關在規劃人力調度時,應保持彈性,將人員請假列入考量,即便有人請假,整個團隊才可以順利運作。

過去在醫界,男醫師是占9成以上,女醫師少之又少,無論制度法規,都不曾將女性需求列入考量。從小到大第一名的女醫師們,想要在醫界繼續往上爬,通常只能把自己徹底變成男人,選擇不婚不生。

因為懷孕的醫師除了身體負荷,往往遭受極大的心理壓力。白映俞表示,女醫師通常只會在結婚時聽到禮貌性的「早生貴子」,當真的懷孕的時候,通常長官同事臉都綠了。陳鈺萍也在懷孕初期就受到前輩指責,當上主治醫師前,根本不應該懷孕。但是爬上主治醫師通常已經超過30歲,對女性而言,就得要承擔高齡懷孕的風險。

許多男醫師也無法體會女性懷孕、生育的辛苦,白映俞要休產假前,一名男醫師還建議她,應該像某位學姐一樣,利用坐月子期間多發研究論文。

過去男醫師被認為不需要照顧家庭,只要拿錢回家,剩下的事情都由醫生娘包辦,男醫師自己則與家庭疏離。但是當女醫師的比例開始逐漸提昇以後,過去的體制與法規,甚至是職場氣氛都應該要有所改變。1040526

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負責人陳亮甫認為,改變媽媽醫師的權益,並不是要反過來壓榨男醫師,而是重新思考過去醫界的陽剛氣質,比方也可以讓男性有陪產假,讓男醫師除了工作之外,也可以擁有真正的家庭生活。

過去卻鮮少有人關心這群媽媽醫師的權益,她們的困難同時也是整個醫界或者整個社會所必須重視的問題,要讓人力短缺、法令制度、職場環境全都改善並非一蹴可幾,但是處理問題已經刻不容緩,不僅是女醫師、男醫師,也攸關所有病患的就醫權益,有待相關單位積極改善。10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