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勞工國定假日怎放 教部QA告訴你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23日電)週休二日修法尚在進行中,今年還有4天勞工國定假日怎麼放,很多人霧煞煞。教育部透過QA釋疑,教師在這些國定假日不放假,依勞基法進用的人員可依法放假。

勞動部擬修勞動基準法,落實週休二日,在修法完成前,依現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國定假日還有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等4天,教育部也透過QA方式,說明學校勞工放假情形。

教育部表示,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人員,於這4天國定假日應依法放假一天,與是否加保勞保無關,學校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勞基法,工資加倍發給,如在勞動契約明定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休假,調移的假日視為正常上班日。

至於教師部分,教育部指出,教師在這4天勞工國定假日中,只紀念而不放假,而公私立高中職以下代理代課教師,現在尚非勞基法適用對象,因此這些國定假日也不放假。

教育部表示,若學校依勞基法進用的人員在這些國定假日放假,如學校警衛休假無法執行任務,學校可結合教職員、工友、替代役男、家長團體及社區志工,協力校園門禁管制、校內安全巡查、課間巡堂及學生通學安全維護任務及校安處理等。

至於營養午餐供餐,教育部表示,由於各校廚工契約已明訂,以學生上課日為上班日,因此在這4天國定假日,均比照5月1日勞動節,得採加班補休或發給加倍工資,團膳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於學校上課日正常供餐。

幼兒園方面,教育部表示,多數公立幼兒園在這4天國定假日仍持續提供服務,依勞基法進用的人員,依規定可放假,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勞基法,工資加倍發給,或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如教師子女就讀的幼兒園在國定假日停課,家長需親自照顧,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10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