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兼任助理 朝學習、勞動分流

教育部今天(17)公布專科以上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學生兼任助理分為學習及勞動兩部分,只提供勞務的兼任助理應納入勞健保,以課程或論文為學習的兼任助理則不屬於僱傭關係。


大專以上學生兼任助理與學校之間到底是學習或僱傭關係爭議不休,教育部17號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做為大專校院確保學生權益的指引原則,教育部高教司長黃雯玲表示,處理原則把學生兼任助理分為學習與勞動,「學習」範疇包括「課程學習」和「服務學習」;而非屬於學習範疇、只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並具從屬關係的兼任助理,屬於勞動契約關係,學校應納入勞健保,至於哪些範圍屬於學習將由學校認定,但是學校不可以無限擴大,而且要與學生溝通、有對應的課程。


黃雯玲司長說,如果學生兼任助理屬於勞務關係,學校必須依勞基法為助理投保,各大專校院必須在今年9月開學時訂出相關規範,如果產生兼任助理的爭議,學校也應建立申訴平臺及爭議處理機制,並邀請學生代表及法律專家學者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