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公告本公司收到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行政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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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4/12/09

2.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

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3.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

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檔案,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據「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

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

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疑義,本公

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式。

4.預估可能損失: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第

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

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

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本事件。

(2)本次係公告處分機關目前累計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3)主管機關針對本公司前揭主動陳報案件皆已開立行政處分書在案,公司將依法提

出行救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