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點燈安太歲 不能列報捐贈扣除

寺廟點燈安太歲 不能列報捐贈扣除

五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到廟裡拜拜捐款點燈的收據並非全部都能做為報稅列舉扣除。(黃悅嬌報導)

報稅季快到了,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過年期間到寺廟上香祈福並捐款,寺廟開立的收據,是不是能在報稅時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最高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至於這些受贈的機構或團體必須是符合民法總則規定的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有案的機構團體。也就是說,民眾收到寺廟所開立收據,如是是經政府立案的合法宗教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才可以申報扣除,但像是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的花費收據,這類屬於有對價關係的給付,則不能列報捐贈扣除。

(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