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逃妻登廣告 違反個資法判刑

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市林姓男子,因大陸籍妻子離家出走,在報紙刊登「尋找逃妻」,內容揭露妻子姓名、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一審被依違反個資法判3月徒刑,林男不服再上訴,台中高分院駁回,予以緩刑2年定讞。 林男與大陸籍陳姓妻子因汽車使用及2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問題起爭執,雙方因而分居且相互聲請保護令,台中地院於民國101年11及12月分別核發暫時保護令。 林男不滿妻子將孩子帶回大陸老家,突發奇想於前年11月13日在報紙刊登廣告「尋找逃妻」,內容不但有妻子的姓名、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還寫著「妳自10月底離家迄今行蹤不明,盼見報後立即返家履行夫妻同居義務」。陳女在報紙上看到,先後委託3名律師提告。 林男原辯稱,他不懂法律,不知道將妻子資料登報有什麼嚴重性。後又改口尋人啟事的標題「尋找逃妻」是報社業者自行所加,他是為了要求妻子回家,為了家庭活動才利用妻子個資,並不逾越個資保護法中的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林男知悉妻子將孩子帶回大陸,雙骯也有聯繫管道,實無透過刊登尋人啟事而尋妻的必要,其所為是非法利用其妻個資,無正當性可言。 法官考量林男為訴請履行同居之訴,一時失慮而刊登尋妻啟事,駁回其上訴,予以緩刑2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