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客水上活動 應保責任及傷害險

交通部昨(二十七)日預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增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交部說明,「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授權。這次則是配合「發展觀光條例」,及為提升遊客安全需要,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考量實務上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除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者外,尚有俱樂部、社團、學會、協會或受委託辦理活動之非營業團體等,為期周全,這次修法一併修正現行條文有關「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者」為「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以符合實際。 有關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投保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包括: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每一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二千四百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最高賠償新台幣四千八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