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案重判28年 鄧文聰要上訴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9日電)前幸福人壽董座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約新台幣130億元,台北地院今天依違反保險法等罪判刑28年。他否認掏空,要提起上訴。

頂著盛夏高溫,鄧文聰穿長袖襯衫與毛衣出庭聽判,面無表情。他事後透過律師發表聲明,對判決不服將提起上訴,他否認掏空幸福人壽資產,表示對於遭EFG凍結的幸福人壽資產,若無法追回,他願用個人財產補償。

聲明指出,法院不等對他有利的證據,就草率結案;偵審過程則欺侮本國人,縱放外商銀行,司法偏頗不公。

特偵組起訴指出,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公司約130億元,依違反保險法、證交法及洗錢防制法起訴兩人。幸福人壽在民國103年因財務惡化,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管,案情曝光。

法院審理時,鄧文聰辯稱是EFG銀行內部員工搞鬼,他是被害人,並當庭告發EFG涉犯銀行法;黃正一則稱不知情。檢方痛批鄧文聰是「史上最惡質董事長」、「鱷魚返鄉,禍國殃民」,犯後狡辯、態度惡劣。

法官江俊彥、審判長劉慧芬、陪席法官古瑞君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兩人犯行造成幸福人壽重大損害,無所不用其極,將公司資產挪為私用,否認犯行且無悔意,依違反保險法、洗錢罪,判處鄧文聰28年徒刑,併科9億元罰金;黃正一9年6月徒刑,併科2億元,全案可上訴。10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