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訊科技:公告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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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4/04/27

2.公司名稱: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條文。

6.因應措施:董事會通過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條文內容

,修訂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公司為吸引及留用優秀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本公司依據公司法並參酌證券交易法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辦法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

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員工。

第四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股數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服務年資並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或其他之條件等因素,由

總經理擬訂後,呈報董事會核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決議通過後執行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

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後,10日內繳款執行完畢。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

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以低於實際買回之

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

相同。

第九條、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本公司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取得

股份後二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