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觀光遊樂業 交部嚴把關

在八仙樂園發生粉塵爆炸案後,為強化觀光遊樂業管理,交通部重新修正「重大投資案件」定義,期釐清中央、地方權責,且規定觀光遊樂區內舉辦特定活動應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並提高現行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 交通部上周預告修正「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交通部觀光局說明,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是政府對觀光遊樂業管理輔導重要機制之一。 依據此一條例規定,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是交通部;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就交通部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劃分,除以重大投資案件或非屬重大投資案件為界線之外,另有例外規定。而為更明確權責劃分,這次除修正「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之外,並增列以附表方式呈現,以避免可能出現的管轄爭議。 依據新增條文第四條之一,規則中所稱「重大投資案件」,是指申請籌設面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位於都市土地,達五公頃以上。二、位於非都市土地,達十公頃以上。第五條第二項指出,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管理之;其非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但「發展觀光條例」或「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一,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於三十日前檢附安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應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前述所稱特定活動類型、安全管理計畫內容,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 另,依第二十條新增第四項,考量現行條文第一項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金額相較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消費營業場所規定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最低保險金額,顯然偏低,因此明定凡依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另就此一特定活動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除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三千二百萬外,還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但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