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逆轉變無罪 更九審:無法證明有罪

徐自強逆轉變無罪 更九審:無法證明有罪

徐自強擄人撕票案,高院更九審今天逆轉改判他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行政庭長周盈文說:「更九審指出,檢方的舉證無法證明被告有罪,在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下,撤銷有罪判決,改判徐自強無罪。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表示,檢方以原審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兩人在檢警訊問、及法院審理中的供述認定徐自強是共犯。黃春棋雖曾以被告身分指證徐自強為被告,但在歷次審判中,一再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不當剝奪徐自強對不利己證人的對質詰問權,同時參酌釋字582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認為黃春棋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所為不利於徐自強的陳述,因欠缺「可信之特別情況」,而無證據能力。

另外,陳憶龍警詢時避重就輕,證詞有瑕疵,無法成為唯一的定罪證據。合議庭同時呼籲國人相信法院,尊重裁判,給予法官純淨、安靜的審判空間,如不服應循正當法定程序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