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稅花稅局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針對新制房地合一課稅,日昨在國稅局會議室舉行記者會,會中秘書李會鑾、課長范碧蓮分別說明新制上路後課稅條件,並提醒個人在一○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的相關問題,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不論有無所得或損失或應納稅額,須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秘書李會鑾說明,如果是在一○三年一月二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或一○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卅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個人如果是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不屬於新制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僅按舊制規定,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課稅;而個人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卅七條及第卅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