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逾8小時可領加班費 勞動部加強勞檢

台灣33萬名打工族平時上班超過8小時,未必領得到加班費,勞動部長陳雄文今天(17日)在立法院表示,打工族工作若超過8小時,雇主還是要給加班費,勞動部將加強相關勞動檢查,若員工遇到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也可向勞動部申訴。 勞動部最近發布函釋,指出打工族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也就是全國打工族只要當天上班超過8小時,第9個小時起,雇主就要發加班費。 目前我國彈性工時分為3類,包含2週、4週及8週的彈性工時,適用的行業可將2週、4週及8週內的總工時,在這段期間內的工作日彈性分配。例如實施雙週或4週的彈性工時,每日正常工時可從8小時變更為10小時,到第11個小時才需要算加班費。 不過,勞動部指出,彈性工時是為了讓全職工作者的零碎工時能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的困難;但打工族本來就沒有正常工時的安排,都是短時間的工作,因此不適用彈性工時。 勞動部長陳雄文17日在立法院表示,因為有些打工族抱怨工作超過8小時領不到加班費,所以勞動部特別發布函釋明確規範。陳雄文:『(原音)雇主用彈性工時的方式,讓他規避加班費的給予,所以我們給他做一個明確的規範,打工族工作超過8小時還是要給加班費。』 因此,打工族的時薪不得低於新台幣115元,且每日打工超過8小時後,第9和第10小時,雇主要照平日時薪加給三分之一以上,第11和第12小時要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每日連同加班,1天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 立委趙天麟17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中提醒勞動部要落實這項規範,「一定要看得到、吃得到」,否則會變成民怨。陳雄文回應,表示勞動部這2年已編列預算,將增聘325名勞動檢查員,今年已新增100多人,將加強相關勞動檢查;另外,員工若遇到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也可向勞動部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