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法修正案 公務員收賄最高罰4百萬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提高公務員收賄罰金;明定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則由現行1萬元,大幅提高到400萬元。

法務部表示,為符合擴大沒收範圍,以徹底剝奪犯罪所得的意旨,以及一體適用刑法增訂的沒收新制,並修正不符時宜的罰金刑,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也從現行5千元,大幅提高到70萬元。

草案也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額度則增加400倍,從現行的1萬元,提高為400萬元;至於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則由3千元提高到30萬元。

草案還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方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草案也明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得併科罰金也由現行的5千元,修正提高到30萬元以下罰金。